專家建議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行政處罰金額上限
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敲響了警鐘。工業生產離不開危險化學品,如何讓其服務人類的同時又保障安全?業內人士認為,除了在各個環節增強安全監管和責任意識外,國務院頒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作為危險化學品領域的重要行政法規,其相關行政處罰規定的金額上限應提高。
疑問 為什么會有謊報瞞報
天津港“8·12”事故發生后,關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倉儲、運輸等環節的安全管理問題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我們身邊是不是也隱藏著未知的危險?
專家指出,要實現危化品的安全管理,首先要明確危化品的種類、屬性,按照不同的要求進行倉儲、運輸管理。然而,筆者調查發現,危險化學品的謊報瞞報現象并不少見。
筆者曾跟隨上海海事局執法人員現場查處隱藏在普通貨物集裝箱中的瞞報危險品,盡管只是兩箱打火器混在了普通貨箱中,但在高溫條件下,打火器可能因擺放、托運不當爆炸,如果是在船舶航行途中發生事故,后果不堪設想。執法人員告訴筆者,如果是溶于水的危險化學品就更加危險,會對水資源造成重大污染。
為何危險化學品謊報瞞報現象如此猖獗?主要原因有兩方面:一是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成本是普通貨物的1倍到3倍,運輸時間更長,不少貨主或托運人為了節省成本,將危險化學品混在普通貨物中蒙混過關。二是相關法規處罰金額較低,起不到震懾作用。
集裝箱內的貨品由物流公司申報,監管部門只能抽查貨箱,對查到有謊報瞞報情況的予以處罰,但沒有查到的無疑是重大安全隱患。
國外 企業因巨額罰款不敢違規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有關規定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筆者采訪了解到,雖然威脅公共安全可追究刑事責任,但行政處罰最高額度為10萬元,不足以起到震懾作用。
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認為,監管是否奏效,還要看處罰是否合理。國外的企業一旦出現污染等環保和安全事故,企業很可能被罰到破產,相比之下,國內對這類問題的懲罰力度太小。
比如,2010年4月,英國石油公司(簡稱BP)墨西哥灣鉆井平臺發生爆炸。今年7月,BP接受了美國司法部發出的187億美元天價罰單。這是美國歷史上能源污染案件中單一企業被罰款的最高紀錄。而在過去的4年多時間內,BP已經為刑事、民事罰金及清理費用預留438億美元。BP表示,這次事件給公司造成的稅前賠償額已經達到538億美元。
此外,制約我國危化品運輸安全管理的主要因素之一還在于尚未形成社會綜合誠信管理體系。信用信息的不共享、不透明,專業信用評估機構和管理人才的缺乏,信用管理方式與日常監管工作的對接不暢,法律對信用信息保護與合法使用的規定、對誠信主體的保護和對失信主體懲戒機制的缺失等,都極大影響了監管效能。
縱觀發達國家和地區,普遍以推行信用管理機制作為降低監管運行成本的重要手段,最大限度便利國際投資和貿易業務。比如,一艘船舶想要在香港注冊是十分方便的,其根據要求提交相應材料即可很快辦結,前提是申請人必須承諾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違背誠信承諾將會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
專家 提高行政處罰金額上限
專家認為,按照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處罰規定,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額度,不足以起到震懾作用。
陽光時代律師事務所能源資源環境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周章貴表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處罰力度較小,從罰金方面來看,至少要提高10倍才能取得威懾的效果。
周章貴認為,對于危化品這一有可能產生重大事故的行業必須加大處罰力度。以前確實處罰得較輕,容易滋生僥幸心理。這次天津港“8·12”事故發生后,進一步提醒相關部門要加強危化品安全管理領域的立法修法工作。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于文軒教授告訴筆者,以前我國環境領域行政處罰力度較小,部分環節存在執法不嚴的現象。
“提高罰金只是手段之一,是通過經濟手段倒逼企業和監管方重視前期預防和全過程監控。”周章貴說,與此同時,預先防控很重要,有必要解決信息監控、情報共享的技術和機制問題,否則應急決策沒有協同統一的信息數據和情報支撐,容易產生應急指揮不當。應建立安監、環保、公安信息共享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