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的實施
來源: 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 作者: 姜博然 瀏覽: 4705 發布于2013年06月18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3號《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2012年8月1日起施行。一年來,國內多數的生產企業已經開始了登記工作,對于進口企業的登記在新的危險化學品目錄出臺后也會展開。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與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人員會同中國日本商會代表召開了日本在華化工企業化學品相關法規信息交流會,會議介紹了一年以來的工作情況及進展,作為與會者,我也了解到了登記工作的新的進展,在此談一下自己對于登記管理辦法的認識和理解。
一,關于登記前的準備及困惑
1.關于登記對象的變更:過去的登記辦法的登記對象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使用企業和儲存企業。而修訂后的登記管理對象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修訂后的登記管理辦法加強了對進口化學品企業(包括外資企業)的管理,使得必須進口企業(包括外資)按照管理辦法配合中國政府掌握境內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及品種。
2.修訂的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到目前其相關細則和法規大多已經相繼實施,而法規實施的基礎,新的危險化學品目錄卻依然沒有出臺。我認為只不過名錄內的物質會根據近十年的發展對原目錄的物質進行危險性判定后,刪除添加一些物質。
3.介于未公布危險化學品的判定標準,因此危險化學品目錄以外的很多物質,企業無法進行鑒別分類,不知道如何進行登記的企業相關人員很多。對于這一現象,有可能的話,采用分類登記的辦法會更穩妥一些,在目錄中的物質先登記,不在目錄中的物質可以暫緩,等待總局配套文件頒布后,依照新的標準進行分類登記。
二,關于登記中用材料和登記流程
關于登記企業相關標準:根據對已出臺法律文件以及歷次培訓教材的解讀,登記企業如下所示。
1:新建生產企業應當在竣工驗收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2:進口企業應當在首次進口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3:企業生產、進口同一種危險化學品的,按照生產企業進行一次登記,但應當提交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有關信息。
4:進口企業進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種危險化學品的,按照首次進口制造商的危險化學品進行一次登記,但應當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險化學品的有關信息。生產企業、進口企業多次進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種危險化學品的,只進行一次登記。
關于登記流程:登記流程與《辦法》頒布時相比,沒有大的變化。
1:登記企業通過登記系統提出申請;
2:登記辦公室通過登記系統審核,符合登記條件,準許企業進行登記;
3: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填寫登記材料并向登記辦公室提交;
4:登記辦公室審核后上交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
5:登記中心審核后向企業頒發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對于登記用文件:危險化學品登記需要文件包括:
1:符合《全球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第四版)(GHS4)標準的化學品安全說明書(SDS)
2:符合規定的化學品標簽(必須提供24小時化學事故應急響應電話)
3:危險化學品登記申請表(可以從化學品登記中心網站下載)
4:化學品危險性鑒別分類報告(目錄外或者混合物,需要經過鑒定來判別是否需要登記)
5:生產企業的經營許可證、進口企業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中國進出口企業資質證書、中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書等(復印件1份)。
6:辦理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產品標準(采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提供所采用的標準編號)
關于符合GHS4標準的SDS文件需要的數據:
SDS/LABEL(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簡稱“一書一簽”)是化學品生產商和進口商用來闡明化學品的理化特性以及對使用者的健康可能產生 的危害的文件,同時也是化學品生產或銷售企業按法律要求向客戶提供的有關化學品危害特征的綜合性技術文件。主要是通過危險性概述成分/組分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露應急處理,操作處置與儲存,接觸控制和個體防護,理化特性,穩定性和反應性,毒理學信息,生態學信息,廢棄處置,運輸信息,法規信息等內容讓使用者了解物質危險性及如何防止事故發生。并且根據危險性描述及數據,判斷物質是否需要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
關于24小時化學事故應急響應電話:
為提高化學事故應急處理能力,及時有效地控制和降低化學事故危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按照國際慣例,開通了24小時化學事故應急咨詢Ⅰ級服務專線0532-83889090,為化學事故應急響應提供化學品危險特性、滅火方法、泄漏處置、中毒急救和個體防護等信息技術支持。因此危險化學品登記時,24小時應急事故響應電話是必不可少的。當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發生事故時,相關人員可以根據電話詢問專家的處理意見,盡快處理事故減少損失。
三,關于一些外資企業在登記過程出現的問題。
1.關于危險化學品目錄外的物質是否需要進行檢測。
關于目錄外物質是否需要進行檢測的問題,通過現有法律文件及歷次培訓材料,我認為化學品登記中心還是傾向于對于危險性不明的物質應該進行鑒定。但是在相關法律法規及總局的指南還未出臺之前,目錄外的物質可以暫緩登記等措施來避免企業額外的支出。并且如果今后有可能承認國外藥品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GLP)實驗室的檢測數據,并把國外GLP實驗室的數據作為判定目錄外物質是否為危險化學品的標準之一的話,企業自己也會有一定能力進行鑒別。
2.關于對進口或者生產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登記時,可否對少量物質的登記予以免除。
關于少量物質免除的問題,我認為免除的可能性不大,但是視情況(非商業用途及科學研究用途)可以簡化登記材料(類似于環境保護部的新化學物質登記的科學備案申報)
3.對于保護企業機密的問題
化學品企業在登記過程中,會提交一些物質信息,對此,很多企業希望可以對這部分商業機密進行保密。對以這一要求,經過多方詢問,得到了如下答復:在不影響登記順利進行的情況下,企業可以對一部分物質進行保密,但是在發生重大事故的時候,保密信息需要告知相關負責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