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了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的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民用爆炸物品、冶金、船舶修造和拆解、電力、建材,以及人員密集場所、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懸吊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實際需要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按照投保企業風險程度、以往事故記錄、賠付率等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機制。保險費率根據上年安全生產狀況一年浮動一次,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累計上浮或下浮均不得超過30%。
《辦法》要求,企業應當按照規模、所屬行業、安全管理水平、周邊環境等因素合理、足額投保公眾責任險。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中的公眾責任險的累計最高賠償限額不得低于人民幣30萬元;投保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每人死亡、殘疾累計賠償限額不低于人民幣20萬元。
《辦法》規定,企業應當積極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開展自查,積極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和隱患治理工作。對承保公司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治理隱患的建議,應當認真聽取并予以落實。對于未按規定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者未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企業,不得通過標準化等級評定。
安全監管部門應當結合安全生產日常監管,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專項檢查,對既未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又未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