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7日,江西省應急管理廳發布《江西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一、起草背景
2014年12月1日新《安全生產法》實施以來,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根據《安全生產法》修正了一系列的部門規章,特別是修正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取消了監管部門組織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試生產備案、竣工驗收等行政審批事項等,原省安監局規范性文件《關于貫徹落實《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意見》(贛安監管二字〔2012〕178號)與當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形勢不相符,且已廢止,亟需制定規范我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的實施細則。
二、法規依據
主要包括政策規定方面。政策規定主要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5號公布,第79號修改),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贛辦發〔2020〕32號)、《江西省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贛安〔2020〕6號)等有關規定。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計八章五十三條,與2012年的《貫徹落實意見》對比,主要增加了以下內容:
(一)進一步明確適用范圍。《實施細則》除明確《管理辦法》規定的適用范圍外,還對非適用范圍進行了明確,不適用本《實施細則》的有: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原油和天然氣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海上輸送,城鎮燃氣的輸送及儲存等建設項目以及危險化學品中試項目、在役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的配套和輔助系統、工貿企業配套建設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新、改、擴建設項目。
(二)重新調整審查權限范圍。《實施細則》明確除中央駐贛、省屬企業及劇毒化學品建設項目外,還將根據應急管理部要求的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等五種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建設項目審查權限由設區市審查上收至省廳審查,并且明確省廳委托設區市級審查部門審查的項目不得將審查工作再次進行委托,設區市審查部門負責審查的建設項目也不得委托實施。
(三)明確工藝安全可靠要求。考慮到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和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危險性較大,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實施細則》依照有關規定細化了采用新工藝相關內容審查,要求評價機構將工藝技術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納入安全評價報告附件;屬于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建設單位還應提供省級相關部門出具的安全可靠性論證結論;屬于自主研發新工藝的,建設單位要提供關于該工藝小試、中試驗證的相關情況說明以及省級有關部門出具的安全可靠性論證的結論。
(四)明確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要求。目前由于承接我省化工項目設計單位中外省入贛單位較多,魚龍混雜,且化工設備安裝、監理單位很大一部分非專業資質,《實施細則》對以上三種單位提出要求:一是要求外省入贛設計單位應在省住建廳的住建云備案,設計審查時,參與設計的有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項目負責人、專篇編制人以及工藝、總圖、儀表、電氣等專業人員)到場,當場查驗設計單位資質、營業執照等證照,并以“社保卡+身份證”方式核驗設計人員身份。二是化工設備和管道施工安裝單位、監理單位必須具備化工石油專業資質。
(五)細化明確簡化程序要求。由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規模、危險程度和工藝情況差異較大,為推進“放管服”改革,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根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第四十條“對于規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和工藝路線簡單的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適當簡化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程序和內容”規定,《實施細則》對規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和工藝路線簡單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程序和內容作適當調整簡化的規定,對適用簡化程序的建設項目(如:物理混合、配制、分裝,危險化學品提純,氣體充裝,加油站等),僅對安全條件審查實行告知性備案,制作了簡化程序的表格和文書式樣,要求審查部門對簡化程序項目加強抽查,但對簡化程序項目的設計審查、試生產、竣工驗收未進行簡化。
(六)提高化工項目建設標準。為督促企業按圖施工建設,提高施工質量,《實施細則》要求除安全設施設計專篇中的初步設計外,還增加了施工圖、竣工圖,要求設計單位出具施工圖,安裝單位嚴格按施工圖安裝,監理單位全過程監理,項目竣工后,施工單位出具竣工圖,并且《實施細則》還對施工圖、竣工圖的具體范圍進行了細化。
(七)明確化工園區有關政策。《實施細則》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化工項目必須進入省工信廳等五部門認定的化工園區(見贛工信石化字[2021]92號);未認定園區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化工項目(在不擴大現有產能或改變產品的前提下,為更安全、環保、節能目的而實施的改建化工項目除外)。
(八)嚴格把好精細化工準入關口。《精細化工企業工程設計防火標準》于2020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為提高精細化工企業建設標準,《實施細則》要求精細化工新建項目須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精細化工企業工程設計防火標準》等最嚴格安全條款進行設計建設;精細化工反應企業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單位需要具備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實驗室(CNAS認可實驗室)資質;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裝置的上下游配套裝置必須開展全流程自動化控制設計;“兩重點一重大”建設項目必須在初步設計階段開展HAZOP分析工作。
(九)強化監管責任落實。《實施細則》對省市縣應急部門在企業建設項目監管過程中的角色進行了明確,一是縣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企業試生產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現場檢查,并出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回執》;二是市應急管理部門派員參與轄區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省應急管理廳派員參與全省范圍內負責審查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三是對竣工驗收發現的安全隱患,由縣級應急管理部門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構成重大隱患的,由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掛牌督辦。隱患整改完成后,由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原驗收專家組、驗收安全評價報告編制單位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并出具整改復查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