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監總局副局長孫華山認為,我國正處在城市化快速發展時期,而城市發展布局規劃相對滯后。由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法規不完善、規劃不健全,功能不同的管網縱橫交錯,危化品輸送管網安全保護范圍得不到有效保障。城市管網管理部門多,管理體制不健全,許多地下管網設施老化,安全隱患嚴重。各種城市地面開挖、公共設施維修等活動,經常嚴重影響城市危化品輸送管網的安全運行,有的已造成管道破壞,已引發嚴重的危化品泄漏火災爆炸事故。
安監總局相關負責人指出,發生在2009年秦皇島市海港區的地下液氨管道挖漏事件,以及2010年南京市棲霞區的地下丙烯管道挖穿事件均表明,涉及公共區域的危化品輸送管道一旦發生事故,涉及面廣、影響較大。目前,我國針對管道保護的法律只有去年開始實施的《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因此,危化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急需加強。
據了解,征求意見的《規定》的適用范圍包括公共區域的埋地、地上和架空的危化品輸送管道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危化品管道)的安全管理。《規定》指出,危化品管道建設應遵循安全、環保、節約用地和經濟合理的原則,并按照相關標準、規范進行科學規劃;禁止光氣、異氰酸甲酯管道穿(跨)越公共區域;嚴格控制其他有毒氣體管道穿(跨)越公共區域;危化品管道建設的選線應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危化品管道與居民區、學校等公共場所以及建筑物、構筑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設施、通訊設施、軍事設施等的距離,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規定》還明確,危化品管道應設置永久性明顯警示標志。管道單位應建立、健全危化品管道巡護制度,配備專人對危化品管道線路進行日常巡護;禁止行為包括擅自開啟、關閉危化品管道閥門等。同時,對管道單位未對危化品管道設置永久性明顯警示標志等行為,明確了處罰辦法。
(作者:孔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