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工會代表建議,在《草案》第四章中增加一條:“勞動者可以向不及時履行賠償義務的用人單位追索雙倍賠償的權利”。將《草案》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中的處罰方式、數額、對象修改為:“對單位罰款提高到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提高到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撤銷其相應的資格,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醫師執業資格證,特別惡劣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四川省總工會法律部副部長張瑩表示,許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患職業病后惡意逃避責任,不少身患職業病的勞動者在漫長的維權過程中死去,合法權益難以得到維護。現行《職業病防治法》對用人單位、醫療衛生機構等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過輕,導致許多用人單位、醫療衛生機構等不重視職業病的預防,并在職工患職業病后推諉逃避,導致受害職工陷入困境,這種處罰與違法程度不相適應,不能遏制違法。因此,加重違法成本,維護勞動者相對弱勢的地位,是修改意見的出發點。
有代表建議,在《草案》附則中增加一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這一條意見來自于此前“毒蘋果”正己烷中毒事件。工會代表們表示隨著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一些單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藝對勞動者產生的職業危害應當適時納入職業病防治法保護范圍,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