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一屆二次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規范管理,履行職能,保證協會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章程》和《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四年工作規劃綱要》,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協會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自律、互動、協作”及"公正、公開、民主"的原則,提高管理水平,強化服務理念。
第二章 組織領導機構
第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常務理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七條 為便于協會開展工作,理事長授權協會駐地副理事長(安監總局派出的副理事長、駐會副理事長)組成駐地副理事長會議,根據理事長授權,主持協會日常領導工作,對理事長負責。駐地副理事長會議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確定其中一名副理事長為召集人,會議內容和所決定的事項由召集人向理事長報告,重大事項及時向理事長請示。理事長可對駐地副理事長會議的決定作出最終裁定。
第八條 駐地副理事長會議的職權是:
(一) 組織籌備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督促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 監督檢查秘書處及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四) 完成理事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秘書處及工作職責
第九條 秘書處是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在理事會或由理事長授權的駐地副理事長會議和主管部門黨組織領導下,由秘書長負責主持秘書處工作和處理本會日常業務。
第十條 秘書處的工作職責是: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根據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駐地副理事長會議的決定,制定具體的工作措施、方法和步驟并付諸實施。
第十一條 秘書處設辦公室、技術咨詢部、教育培訓部、法規標準部等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發展情況需增減有關部門,由秘書處動議,常務理事會批準后設置。各部門的工作職責是:
(一)辦公室
1.負責協會日常行政、文秘工作和文件檔案管理;
2.負責協會人事、財務、后勤、資產等管理工作;
3.負責協會對外宣傳、國際事務、會務組織、國外考察;
4. 負責協會及秘書處各項對外文件的審查;
5. 負責起草協會及秘書處各項規章制度;
6.建立并負責維護協會網站,組織出版協會內部刊物;
7.負責協會會員的管理工作;負責會員發展,收繳會費和社會捐贈,負責組織協調協會各分會的工作;
8.負責與會員單位的聯系,會員單位的接待和服務;了解會員信息,反饋會員的意見和建議;
9.完成秘書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技術咨詢部
1.組織行業安全技術信息交流,收集國內外安全生產信息,建立各類信息檔案,為會員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2.組織會員單位安全管理經驗的總結交流,組織會員單位安全檢查工作;
3.推廣應用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裝備;
4.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參與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應急救援、事故調查等工作;
5.組織力量對危險化學品關鍵技術項目進行攻關,接受委托組織科技成果鑒定;
6.負責項目開發、安全評估和風險評價工作;
7.組織建立危化品安全專家庫,組織開展安全技術服務;負責組織協調協會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8.完成秘書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教育培訓部
1.宣傳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推動企業安全文化建設;
2.組織編寫和制作安全生產培訓教材、書刊和影視資料;
3.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教育培訓、專業講座和研討;
4.完成秘書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法規標準部
1.組織或參與起草、制定、修改安全生產操作規程、技術標準、規范和相關行政法規;
2.負責起草行業行規行約并監督執行,搞好行業自律,處理和協調會員單位之間的關系;
3.負責化學品安全生產戰略的調查研究,并對有關政府部門決策提供咨詢和建議;
4.負責有關項目和課題的研究;
5.負責承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交辦的任務;
6.完成秘書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協會領導人員工作職權和職責
第十二條 理事長的職權和職責。
理事長在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工作。
1.認真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令,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全面領導本協會工作;
2.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3.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4.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十三條 副理事長職權和職責。
1.協助理事長工作;
2.在理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受理事長委托代為行使理事長職責;
3.行使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秘書長職責
1.根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理事長或駐地副理事長會議的決定,主持制定協會具體工作措施、方法和步驟并付諸實施;
2.主持秘書處工作,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秘書處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4.負責協會的財務管理。
第五章 協會工作人員的職責
第十五條 副秘書長職責
1.協助秘書長處理有關日常事務;
2.在秘書長無法履行其職責時,受秘書長委托代為行使秘書長職責;
3.受秘書長委托或授權處理其它事務。
第十六條 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
1.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本部門的業務和行政事務;
2.起草本部門的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
3.完成秘書長交辦的任務;
4.對本部門工作人員的人選、晉級、獎懲提出建議。
第十七條 各部門工作人員
遵守本協會的各項規章制度,在各部主任的領導下,根據分工,定崗、定責,做好具體業務工作。
第六章 管理機制
第十八條 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會議決定、分工負責的原則,建立協會內部的議事和決策機制。
(一) 實行重大決策征求意見、會議決策制度。協會每屆工作規劃等重大決策,事先征求各方面意見,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
(二) 協會秘書處在執行年度工作計劃時需研究解決的問題和采取的具體措施,由相關部門動議,經秘書長辦公會、駐地副理事長會議通過后實施,并定期向理事長報告。
(三)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辦公會議例會制度,每周一次,參加人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各部門負責人。
第十九條 協會建立規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激勵和保障機制,從德、能、勤、績四個方面考核協會工作人員,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獎懲。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則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后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