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長煉石化設備有限公司“1·14”爆燃事故
瀏覽: 6041 發布于2020年01月14日
2020年1月14日13時41分許,珠海長煉石化設備有限公司生產裝置區催化重整裝置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爆燃事故,明火于19時15分許被撲滅,未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直接原因:催化重整裝置預加氫反應進料/產物換熱器E202A-F與預加氫產物/脫水塔進料換熱器E204AB間的壓力管道(250P2019CS-H)90°彎頭因腐蝕減薄破裂(爆裂口約950mm×620mm),內部帶壓(2.0MPa)的石腦油、氫氣混合物噴出后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因噴出介質與管道摩擦產生靜電火花引發爆燃。附近部分塔器、管道及其他設備設施等在高溫火焰持續烘烤下,不同程度的損毀或破裂,泄漏的可燃物料加劇燃燒和火勢蔓延引發后續兩次爆燃。
事故的間接原因:1.事故管道持續處于酸性環境,加劇管道腐蝕。長煉石化公司未對預加氫高分罐V202酸性水(含有預加氫反應產生的H2S、HCl、NH3)做連續監控分析,持續進行酸性水循環利用,導致事故管道中H2S、HCl、NH3等介質濃度不斷提高,加劇了管道腐蝕。2.管道溫度超過設計限值,加劇管道腐蝕。事故管道原定操作溫度為150℃、設計溫度為170℃,但事發時該管道實際運行溫度為180℃左右,超出了管道設計操作溫度。在濕H2S、HCl、NH3復合酸性環境中,管道超溫度運行加劇了管道腐蝕。3.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制定的《特種設備管理制度ZHCL-JD-025》未有效落實,企業在實際生產中未按要求建立《重點腐蝕部位臺賬》,確定重點防腐部位和定點測厚點,明確定點測厚頻次,未落實年度測厚工作,未對包含事故管道在內的重點腐蝕部位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4.酸性水水質分析規程不健全不落實。長煉石化公司制定的操作規程雖然要求對事故原料油、循環氫、補充氫中氯離子和預加氫高分罐V202酸性水水質進行分析,但沒有制定分析質量指標和控制檢測要求,生產過程中也沒有按操作規程對上述物料進行相應的采樣分析。5.違法違規使用特種設備。長煉石化公司二期石腦油綜合利用項目壓力管道(臨氫、熱力管道)于2015年7月投入使用,至2019年5月方辦理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編號:管GC粵C0019(19)),違法使用特種設備長達3年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