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希龍介紹,修訂后的《條例》增設了“消防安全責任”專章共6條(即《條例》第二章)。同原條例相比,新修訂的《條例》從第八條至第十三條,將消防安全工作分解到社會各領域、各方面,經一步拓寬了消防安全責任面,細化了政府、職能部門、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安全職責,明確了村委會、社區組建志愿消防隊、加強火災隱患排查和宣傳教育等消防職責。
針對多產權建筑、承包單位、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隱患突出的問題,《條例》分別作出了規定、明確、細化。
《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設立消防安全委員會,定期研究解決消防工作的重大問題,組織綜合應急救援工作”,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確立了消防安全委員會的法律地位。
《條例》在修訂中,明確賦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稐l例》第十二條規定公安派出所“維護火災現場秩序,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調查適用簡易程序的火災事故”。并賦予公安派出所相應的行政處罰權限,可以“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給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為突出消防宣傳教育的基礎性作用,《條例》增設了“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專章。借鑒了國外先進經驗,增加了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強制性義務。改變了過去消防事故處理的單一作法,引入了市場風險轉移機制,較好地防范了因火災引發的不安定因素。
《條例》在第二十三條中規定:“統一規劃建設的農村住宅聚集區編制建設規劃應當有消防專項規劃的內容,建設消火栓或者消防池,修建消防車通道”。“農村場鎮設有集中生產生活供水管網的,應當設置室外消火栓;沒有集中生產生活供水管網的,應當設置消防水池”等等。
此外,《條例》還就各級政府對消防工作的領導責任、消防違法舉報投訴和安全責任人報告制度、公安消防隊綜合應急救援職能、消防員的職業健康保護、消防中介服務機構、施工現場、高層建筑、城市軌道交通等方面的消防監督管理做出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