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旻委員說,職業病防治法自2002年頒布以來,對確保國民經濟順利發展,保障社會和諧與穩定,保護廣大就業百姓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矛盾問題與不順,此次職業病防治法的修訂,應該對理順相關體制機制,解決突出問題,更好地加強此項工作的監管是很有必要的。相信在原有法律和長期實踐的基礎上,職業病防治法一定會修訂得更好。
賀旻委員建議,要明確政府責任和監管部門的職責與銜接。因為防治職業病是社會進步的必要成本,是全社會的責任,更是社會組織者——政府的責任,所以職業病防治工作應該是由政府主導、各方參與的具有廣泛社會性、公益性、專業性的公共安全、衛生工作。同時在修改稿中增加了監管部門,應著力處理好職責分工和協調,避免出現像食品安全問題中那樣都管又都不管的情形,要實現無縫鏈接,職責明晰,處罰權限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