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罪”入刑,是我國刑法首次對安全生產領域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有現實危險的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日前,安徽、浙江、四川等地公布多起行刑銜接典型案例,對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敲響“違法必追責”的警鐘,警示生產經營單位破除僥幸心理,不走捷徑,不碰“紅線”,嚴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筑牢安全底線。
安徽
案例一: 非法存儲危化品
2021年7月26日,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應急管理局接屬地經濟開發區報告,轄區某單位存儲大量危險化學品,執法人員隨即趕赴現場進行核查。執法人員在核查過程中發現,該單位廠房內安裝有非法化工生產裝置,并存放了約20噸二甲基苯胺、7000升甲醛、25噸硫磺等危險化學品,生產主要產品為堿性嫩黃(工業染料),生產過程產生硫化氫、氨等危險化學品。該單位未辦理有關證照,且不具備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條件,存在極高安全風險。
執法人員對涉嫌非法存儲的危險化學品進行了查封扣押,并聯系第三方安全服務機構作出了《現實危險性的分析報告》。
隨后,懷遠縣應急管理局主動同縣公安局及檢察院對接,并將有關線索材料移交縣公安局。
目前,縣公安局已對有關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危險作業罪立案偵查。
案例二: 非法經營、 存儲危化品
2021年9月2日,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應急管理局接群眾舉報,明光市某場所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氧氣、乙炔等)。明光市應急管理局立即聯合市公安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發現楊某在一處建筑物經營氧氣、乙炔等危險化學品,經營場所沒有按要求使用防爆電器,建筑物外墻與周邊住宅距離小于5米,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同時,楊某未取得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執法人員當即依法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依法將出庫單扣押,將經營場所和倉庫內的氧氣、乙炔等扣押轉運至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
明光市應急管理局將有關線索材料及時移送市公安局,并抄送市人民檢察院。
明光市公安局按照程序補充完善證據后,依法對當事人楊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浙江
案例三: 擅存372桶危化品 緊鄰民宿與居民區
浙江杭州某公司存放大量危險化學品的倉庫與一民宿緊鄰,雖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但該公司負責人仍須負刑事責任。日前,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以危險作業罪判處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
2021年9月,有關部門在檢查中發現被告人施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儲存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某倉庫儲存包括無水乙醇、異丙醇、甲醇等危險化學品372桶。該倉庫與一民宿緊鄰,且500米范圍內有居民區、國道和高速公路。經相關風險評估,該危險化學品倉庫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風險。
沒有許可資格的倉庫為何會儲存這么多危險化學品?據了解,2009年施某某購買土地并建造該倉庫,倉庫建成后原本是出租給他人存放木頭的。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酒精類化學品作為防疫物資銷售量劇增,作為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施某某開始將倉庫作為運輸存放的中轉站。之后,因擔心疫情反復造成價格波動,施某某提前備貨,在倉庫中囤積了大量危險化學品。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施某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危險物品儲存的高度危險生產作業,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鑒于被告人施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綜合考慮其認罪態度和犯罪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案例四: 拒不整改違規生產
2021年9月1日,浙江德清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浙江船奇集裝箱配件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兩臺鑄造熔煉爐(中頻爐),爐底潮濕、積水;未定期對吊運盛裝熔融金屬的吊具(如橫梁、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等)進行安全檢查和探傷檢查;中頻爐冷卻水系統配備的進出水流量差檢測報警裝置未全覆蓋至各支線;天然氣加燃爐燃燒器未規范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油漆倉庫內未設防爆電氣,未安裝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等違法行為,系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德清縣應急管理局立即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企業暫時停產停業整頓,待復查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同月18日,德清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未完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整改,仍在生產作業,具有發生鋼水泄漏、爆炸引發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經核查,該公司拒不執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依法責令停止作業的行政指令,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涉嫌危險作業罪。鑒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德清縣應急管理局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9月29日,德清縣公安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該公司負責人周某某立案偵查。
四川
案例五: 改裝車里 非法出售汽油
日前,四川省遂寧市大英縣應急管理局聯合大英縣公安局歷經兩個多月成功偵破一起危險作業案,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已被依法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2021年8月31日,遂寧市大英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聯合大英縣公安局在大英縣羅家灣工業園區內檢查時發現,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和雇傭的鄢某某正在利用改裝的面包車里的加油機向他人非法出售車用汽油,被當場查獲。
經調查發現,2021年5月以來,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將兩輛白色面包車后排改裝成可存儲汽油的塑料油罐并裝上加油機,進購60余萬元車用汽油存儲到塑料油罐內,在未辦理《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的情況下,將兩輛面包車分別停至大英縣快捷通道涼灣棚戶區改造項目外、大英縣工業園區嘉創產業園6號樓南側等地,雇傭鄢某某向他人出售,從中獲利6萬余元。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安全管理規定,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經營、存儲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涉嫌危險作業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已將此案移送審查起訴。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