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必須以先進的理念為先導,以完善的制度做支撐。而先進的理念和完善的制度又貫穿于嚴密的責任體系之中,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缺位,是安全生產最大的隱患。
建國以來,我國頒布施行的有關安全生產的主要法律法規大約有280余項,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并不缺失。那么,為什么這么多法律法規還是管不住多發頻發的生產安全事故呢?除了全社會安全意識淡薄,“安全發展、以人為本”的安全理念還未完全確立以外,主要是一些地方和企業對我國已經制定的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制度標準執行不力,很多還停留在“以文件貫徹文件,以會議貫徹會議”上,至使安全生產有關政策法規在“空轉”,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缺位,職能不清、職責不明,政府部門以“大包大攬”代替依法監管,企業一味依賴上級文件、部門檢查,“要我安全”現象普遍。不出事故皆大歡喜,事后追責人人喊冤叫屈。
第一,要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企業要依法依規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設置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應急管理機構,配備足夠的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全員安全生產培訓,未經培訓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隱患,層層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健全隱患治理長效機制。加強粉塵、高毒等職業危害的防治工作,控制職業病發病率。生產經營的條件、場所、設備或設施、環境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不符合不許可,不安全不生產。同時,在企業內部全面推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風險抵押金存儲和為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經濟政策,確保企業發展與安全生產協調發展。
第二,要大力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是國務院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舉措,要在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各個崗位開展安全生產達標活動,并嚴格按照規定時限實現安全達標。健全安全生產標準體系和激勵機制,并將安全標準化作為高危行業市場準入的前置條件。對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實行分類分級達標管理。將企業安全標準化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作為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或其他機關團體對企業信用評級、授信、獎勵、上市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必須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安全生產法》的修訂,為加強安全生產政策制度創新提供了新的機遇和要求,如何讓安全監管職責更準確、更清晰、更明了,是新《安法》必須解決的問題。面對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制度變化,要求安全監管嚴格必須依法行政、依法監管,以檢查除隱患,以服務促發展,避免“大包大攬”,嚴防失責瀆職。
安全生產作為公共產品,政府依法行使監管職能,必須建立在企業這個主體之上。企業是生產經營主體、市場主體,也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因此,企業的安全生產,要變“要我安全”為“我要安全”,這是強化企業安全責任主體的根本標志,是遏制和減少事故發生實現安全發展的根本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