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斯巴根委員說,職業病防治法2002年頒布實施以來,對職業病防治,保護勞動者的健康以及相關權益確實發揮了作用。但是,根據形勢的發展,這部法律還不是完全適應當前的形勢。當前職業病防治的形勢還是嚴峻的。這次修改職業病防治法,非常及時,也非常必要。修正案草案主要圍繞消除職業病診斷的受理門檻,簡化勞動仲裁程序,監管有關部門對有爭議材料進行判定,診斷機構在法定情形下參考勞動者的自述做出診斷結論等,職業病防治法共81條,這次對其中的27條進行了修改,幅度還是比較大的,修正案草案更加突出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方針。
哈斯巴根委員對這部法律的修改提兩點建議:
第一,建議增加行業協會規范的具體條款,修改后的第3條規定,“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協會規范,職工群眾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這主要明確了總體的工作體制和機制,但是缺乏行業協會規范的內容。建議,在第11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3款,規定職業病防治行業協會應加強行業管理,嚴格執行職業衛生標準,引導用人單位履行職責,強化行業自律。
第二,在第49條中增加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現行的職業病防治法雖然也明確授權衛生部門制定具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管理辦法,但是舉證責任并未明確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必須有職業接觸史作為基礎,同時還需要大量的現場檢測資料,以及職工接觸危害因素的時間、程度和方式等現場調查資料,如果用人單位不提供資料,有的將無法做出正確的診斷。因此為切實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使企業落實職業病防治法有關的條款,應該明確規定,現行職業病診斷鑒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我認為這個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