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標準不了解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記化工安全標準宣貫會
131201 李健
上周參加了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化學品安全分技術委員會(簡稱:化學品安全分標委)舉辦的化工行業安全標準宣貫會,學習收獲很多。
此次宣貫會是針對今年10月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組織開展的石油化工企業石油庫和油氣裝卸碼頭安全專項督查中發現的一些突出問題,針對性地選擇了部分相關安全標準和規范,并由標準起草人或參與者進行講解,如:《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AQ 3022-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AQ 3028-2008),《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09),《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總局令第40號),《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 50493-2009),《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2008)等。
有幾點收獲,分享一下:
1、法規解決“做什么”,標準解決“怎么做”
國家安監總局政法司處長沈平說安全法規解決的是宏觀的“做什么”的問題,安全標準和規范解決的是微觀的“怎么做”的細節問題。大檢查中發現,企業對標準不重視、不了解甚至束之高閣,這是企業出現違章操作的一個重要原因。有關危化品行業安全標準、規范已制定了近60項之多,但被企業充分利用的少。
2、新標準吸收發達國家“以人為本、高安全冗余”的特點
如08版的《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制定,更人性化,把人多的場所視為重點設施,遵循“間距是永遠的防范措施”原則,在防火間距的考慮上多增加了十幾米,是以人為本的體現。
防火堤的容量設計需要考慮的要素一般為貯罐泄漏、消防水和雨水,新標準雖然有所進步,按貯罐物料100%泄漏設計,但相比美國標準還是低,美國標準的物料泄漏按110%、雨水按幾十年不遇,安全冗余相當高,在我們看來同時發生的概率很小,但一切有可能發生的都會發生,事實也印證過,如某石化公司8萬噸油罐泄漏事故,當時正下著大雨可謂幾十年不遇。
3、關于我國推薦性標準(GB/T、AQ/T等)是否必須執行的解釋
標準分類有強制性、推薦性和部分強制性。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四條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愿采用。”推薦性標準不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但對于推薦性標準,企業是否必須執行?企業你不執行也可,但必須要有高于推薦性標準的企業標準,否則就必須要執行。推薦標準不執行,企業自己又沒制定,出了事故就是問題了。
4、企業重視安全,但更要重視標準“做到位”的問題
重視安全不能靠熱情和激情,要靠科學。如動火作業,大檢查中發現,企業雖然也有“動火證”制度,但“動火證”里竟然沒有“動火分析”欄,這“動火證”還有何用?如企業也設置了可燃氣體報警儀,但報警儀沒定期檢查維護,失靈失效了,這報警儀形同虛設。
5、標準是事故慘痛代價換來的,要把標準“講全、講透、講實”,用好
安全標準、規范的升級大多源于事故顯現出的缺陷,“標準、規范發布之日起,也就是新標準、規范修訂的開始”,這句話,從事故后標準、規范完善的角度看不無哲理。企業應重視和用好事故代價換來的安全標準,并及時轉化為企業標準,指導企業安全工作,同時,安監部門或相關協會組織也要對新標準及時宣貫和培訓,兩者缺一不可。
關于宣傳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習總書記批示指出,“要聯系實際、研機析理、解疑釋惑,努力講全、講透、講實”,用在安全標準的宣貫上,也同樣有意義,把安全標準“講全、講透、講實”,并用好,這樣標準的制定才有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