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方案》。將安全作為底線要求,嚴格了強制性標準的限定范圍。(詳見2月18日中國安全生產報頭版頭條)
國家標準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強制性標準應嚴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圍內,超范圍制定的標準原則上應廢止或轉化為推薦性標準。
個人以為,此舉非常符合安全生產工作實際。而且,更應該強調的是,關于安全生產的標準必須是強制性標準;不應該存在推薦性的安全生產標準。
安全生產標準必須是強制性標準。推薦性的標準是“可以”怎么做、“宜”怎么做、正常情況下應該怎么做,如果存在“不正常”、“不一般”的情況,就可以不按照要求做。強制性標準就是必須要按照規定做。而安全生產工作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必須要嚴肅、認真對待。在企業實際運行和作業當中,只存在“安全”和“不安全”兩種狀態,“安全”是允許的,“不安全”就必須是要禁止的。在安全生產條件、安全設施等方面,不存在可有可無、可行可不行的情況,行就是行,不行就是不行,達到條件、符合標準就能夠保證安全;達不到條件、不符合標準就存在風險和隱患,就保證不了安全。由此可見,企業想要保證安全生產,就必須要符合關于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相關規定。那么把這些標準規定為強制性的標準就是必然的、必須的和順理成章的事情。
推薦性的安全生產標準沒有實際意義。“安全”是底線、紅線、生命線、責任險,不可觸碰、不可逾越、更不能踐踏。保證不了安全,就不能夠組織生產經營建設,監管部門也決不允許這樣的企業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對于推薦性的安全生產標準,雖然也是達不到條件、不符合標準不能保證安全,但因為不具有強制性,本著效益最大化的原則,絕大多數企業是不會投入很多財力、物力來實施的;監管部門也會處于兩難境地,不嚴格執行標準,可能保證不了安全生產,出了事故還要擔責,想要嚴格執行標準,還因為標準不具有強制性,而執法依據不充分、底氣不足。對于企業和監管部門來說,有這樣的推薦性標準,真不如沒有好。
當然,對于其它領域來說,推薦性標準還是有生存空間和實際意義的。比如一些評優評先的,增加企業自身市場競爭資本和素質的。但是標準之間的重疊、沖突等現狀也是必須要改變的,推薦性的標準也是應該逐步減少的。這也是勢在必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