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天津市北辰區西堤頭鎮永晟化工有限公司倉庫發生爆炸。又是危險品倉庫,又是違規儲存,又是一塊管理上的“飛地”,這與“8·12”天津瑞海國際危化品爆炸事故何其相似。據悉,有關部門檢查組曾對此次爆炸事故發生地西堤頭鎮進行過拉網式排查,但為什么相似的事故還是接連發生?筆者以為,是追責不嚴所致。假如每當事故發生后,對相關部門、相關企業、相關責任人都實行嚴格追責的話,想必類似的事故不會屢屢發生。
那么,如何嚴格追責呢?筆者認為當從事故企業的審批、行政主管和行業主管、監管、安檢、企業負責人等環節進行硬追責、硬執法。
首先,從違規企業的源頭,即審批環節硬追責。上級政府要堅決落實失職追責制,對企業審批時的黨政一把手的追責,不管他是什么級別、什么根底都要一追到底,嚴厲追究失職的法律責任,從嚴懲處,絕不寬恕,以儆效尤,根除違規審批,杜絕類似違規審批的重復發生,從審批源頭遏制安全事故發生,為企業生產把好安全入門關。
其次,對主管部門、行業部門管安全的領導硬追責。對事發企業所屬地的政府、行業部門分管安全的負責
人的督查失職要實施倒追制、硬追責,以加強政府和行業部門對安全的管理力度,確保所屬地的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再次,對失職的安監部門、人員硬追責。要按照新《安全法》有關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對安全檢查人員硬追責。“8·12”事故發生第三天,天津市曾緊急部署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大排查、大整治。隨后,北辰區檢查組對永晟化工爆炸事故發生地西堤頭鎮進行了拉網式排查。然而,“10·12”爆炸事故還是再次發生了。對此人們不禁要問,安全檢查人員檢查了嗎?是失職還是瀆職?對此,相關部門要對在“10·12”事故前的安全檢查人員的作為進行詳細調查,調查清楚后,要硬追責、嚴執法,依法從嚴對其追究行政、法律責任。
第五,對事發企業負責人硬追責。按照新《安全法》,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據查,永晟化工倉庫正是違規儲存危險品,因此,當依據本條對該企業負責人硬追責,從嚴懲處。只有如此,才能對其他違法企業起到震懾作用,也才能真正警鐘長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