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工程監理規范》主要規定了安全防范工程監理的基本要求以及安全防范工程監理的程序與內容,特別是規范了施工過程中的監理內容。該規范發布前,從國家到北京沒有專門針對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的監理標準,監理單位在監理安全技術防范工程方面沒有依據,而且很多監理單位不了解和不熟悉安全技術防范工程建設方面的要求,存在監理不到位的問題,安全技術防范工程建設單位雖然聘請了監理單位,但還是出現了報警探測器、攝像機等安裝不規范等現象,直接影響工程質量,同時也影響了工程防范效能的發揮。
《安全防范系統運行檢驗規范》主要是針對已經驗收正在運行的安全防范系統的系統功能和技術指標檢驗,規定了檢驗程序、檢驗要求及對運行中的系統的有效性進行綜合評價,規定了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2年檢驗一次,一般單位應每3年檢驗一次。該規范實施后,將規范專業檢驗機構在開展安全防范系統運行檢驗時應執行的程序和檢驗的內容。通過系統的定期檢驗可以使內部單位了解系統的運行狀況,也為公安機關指導檢查工作提供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