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縣級安監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對中國石化下屬的加油站進行執法檢查的過程中,發現其存在違法經營行為。縣級安監局對央企加油站是否有執法權?案件審理人員和辦理人員之間產生了分歧。
根據其違法情節,執法人員依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5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及時告知原發證機關”的規定,對該加油站依法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并對其違法經營危險化學品行為立案查處。
但在案件審理中,該局案件審理人員依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的規定,認為縣級安監局對央企下屬企業沒有執法權。
筆者認為,該局的案件審理人員和辦理人員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但法律適用應本著“從新”的原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法規要按最新的法規要求執行。總局15號令和55號令作為部門規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15號令于2007年11月30日頒布實施,是基于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的,而55號令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是根據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的。因此,對“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加油站,應優先適用55號令。
此外,法律法規的適用應當以“專業法優于一般法”為原則。15號令是對一般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法規,屬于“一般法”,而55號令是專門針對“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專業法”。因此對“加油站”這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55號令應優先適用。
除了上述法律適用原則外,55號令第三十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安全監管作出了詳細規定——“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其中,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和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也就是說,除“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是由發證機關實施(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縣級安監局可以實施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從2012年9月1日起,縣級安監局對“中央企業所屬加油站”具有除“吊銷經營許可證”以外法律規定的行政執法權。
■問題與建議
回應 相關工作人員就該問題咨詢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三司有關負責人。據該負責人介紹,目前就縣級安監部門對央企加油站是否有執法權這一問題尚無明確規定。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央企加油站的監管方式。
(山東省昌樂縣安監局 萬邦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