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新聞發布行為,加強與社會各界的溝通交流,充分尊重和保障會員對協會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營造化學品領域安全發展的良好輿論環境,根據《民政部關于推動在全國性和省級社會組織中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的通知》(民發[2016]80號)精神,結合協會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新聞發言人工作應遵守協會新聞宣傳紀律和有關保密規定,維護協會合法權益,展示協會良好公眾形象。
第二章 新聞發言人的設置
第三條 協會設新聞發言人,在新聞中心配合下開展新聞發布工作。新聞發言人由協會秘書處提名,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任命。
第四條 新聞發言人應熟悉本領域和協會情況,具有較高的政治素養、政策理論水平以及較強的語言表溝通能力。人選一般在協會黨政領導班子中產生。
第五條 新聞發言人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新聞發言人崗位因故出現空缺時,由協會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代履行新聞發言人職責。新聞發言人因故不能或怠于履職,理事會可以更換新聞發言人。
第三章 新聞發言人的職責
第六條 新聞發言人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相關人員研究制定協會新聞發布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協會新聞發布活動,審定重要新聞通稿,分析新聞發布事后成效。
(二)按照有關授權和決定,統一對外發布協會新聞、聲明及相關信息,接受或約見媒體記者采訪。
(三)推動協會管理信息公開,自覺接受會員、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監督。
(四)及時、準確、主動地對本領域政策措施進行解讀和說明。
(五)及時披露本領域突發事件、重大事項的事態進展情況,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六)主持新聞發布會。
第四章 新聞發布的內容、形式和程序
第七條 新聞發布的內容:
(一)協會的重大決策、重要規定和工作部署,協會組織的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籌備、進展和成效。
(二)協會的發展情況和取得的重要成就。
(三)協會的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收捐贈、承接政府轉移職能以及政府購買服務事項。
(四)媒體和公眾普遍關注的化學品安全生產突發事件、社會熱點問題等的相關信息。
(五)對新聞媒體有關報道的回應和澄清。
(六)其他協會需要發布的事項。
第八條 新聞發布的形式:
(一)新聞發布會。不定時進行新聞發布,或根據協會重點工作進展情況或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工作需要,有針對性地安排專題新聞發布會。
(二)新聞通氣會。對本領域影響較大的事項或活動,可以通過新聞通氣會的形式,向媒體通報有關情況。
(三)組織集體采訪。根據媒體關心的問題和需要現場采訪的事項,有針對性地組織新聞媒體進行集中采訪報道。
(四)發布新聞通稿。協會工作動態、重大事項、行業突發事件等時效性強的信息,由協會新聞中心提供新聞通稿,經新聞發言人審核后,提供給新聞媒體。
(五)其他發布渠道。適應“互聯網+”發展趨勢,強化門戶網站、微信、客戶端等新媒體傳播渠道建設,增強新聞發布的主動性、及時性、準確性和有效性。
第九條 新聞發布的程序:
(一)確定主題。新聞中心根據發布內容要求,編制發布計劃和主題,送新聞發言人審定。重大主題、突發性事件回應以及其他可能引起較大社會反響的重大新聞發布前,及時向協會黨政領導班子或協會理事會履行報告程序,并報請協會領導批準后對外組織發布。
(二)前期準備。新聞中心安排發布事宜,包括確定新聞發布的內容、口徑,邀請新聞媒體。發布材料,包括新聞發布稿、新聞通稿和答問參考,由發布內容涉及的各部門(項目部)、有關企業單位和協會會員提供相關材料,協會新聞中心匯總,并報新聞發言人審定。
(三)新聞發布。一般情況下由新聞發言人主持發布,發言人也可根據發布需要報請協會領導出面發布,或指定相關業務負責人擔任專項或臨時新聞發言人。新聞中心根據新聞媒體的需要,可安排記者對發言人或參與發布的相關領導進行專訪或集體采訪。
(四)新聞審核。新聞媒體發稿之前,新聞中心應對其內容進行審核把關,并對發布文件進行歸檔管理。
(五)成效評估。新聞中心跟蹤媒體報道情況,評價發布效果,并對發布工作進行總結。
第五章 新聞發布的工作要求
第十條 新聞發布內容必須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能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未經授權,其他人員不得以協會新聞發言人名義擅自發布或提前透露有關新聞信息。對涉及重大政策、重大事件內容的發布,協會領導班子要嚴格把關,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十一條 協會新聞發布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