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快建立職業衛生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省政府要求各級政府盡快建立職業衛生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職業衛生工作會議,研究解決重大問題。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由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的職業衛生大檢查。要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范圍。各級政府要盡快明確本地區安監、衛生、人社部門的職業衛生監管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規范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明確分管負責人,充實完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對存在或發生職業危害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如實地向安監部門申報。
防護設施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產
生產經營單位要配備必要的職業病監測儀器,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對存在職業危害隱患的監測結果,應及時向從業人員公布。要配備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指定專職人員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引進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施工前應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病危害要寫進勞動合同
《意見》還要求,生產經營單位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并向所在地安監部門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為從業人員提供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對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女工從事煤礦井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