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烏魯木齊石化公司“11·30”較大機械傷害事故
瀏覽: 5334 發布于2017年11月30日
2017年11月30日,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石化分公司煉油廠二車間發生蒸汽發生器管束突出導致的機械傷害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重傷、14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644.52萬元。事故直接原因:設備安裝公司施工人員在進行E2208/2油漿蒸汽發生器檢修時,帶壓拆卸油漿蒸汽發生器殼體與管箱的連接螺栓,螺栓斷裂失效,管箱與管束突出,撞擊現場人員導致人員傷亡。事故的間接原因:1.烏石化公司煉油廠二車間相關技術人員和當班班長未按煉油廠《作業許可證管理標準》的要求進行現場安全確認;設備安裝公司施工人員在作業前沒有最后確認E2208/2油漿蒸汽發生器殼程壓力。2.烏石化公司煉油廠二車間編制的《停工方案》和《防凍方案》對E2208/2油漿蒸汽發生器進行防凍處理后蒸汽壓力的處理沒有明確要求;煉油廠組織的評審沒有發現方案的缺陷,未預見油漿蒸汽發生器在進行防凍處理時如果蒸汽留有壓力給檢修作業帶來的風險。3.煉油廠和設備安裝公司監督檢查不力,未督促員工嚴格落實作業許可等管理標準和工作制度,未及時糾正技術人員和現場操作人員的習慣性違章操作。4.烏石化公司對重催裝置停工檢修倉促,沒有按照先制定搶修、后制定停工方案的原則組織停工檢修,工藝、設備部門銜接不到位,為E2208/2油漿蒸汽發生器檢修埋下安全隱患。5.烏石化公司監督檢查不到位,未發現二級單位和車間執行公司管理標準和工作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在組織的評審中未及時發現《停工方案》和《防凍方案》中存在的問題。6.烏石化公司對檢維修承包商監督管理不到位,未對檢維修作業過程實施有效監督;對設備安裝公司在昌吉新中公司的日常管理中規避烏石化公司的管理規定,以包代管的行為缺乏有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