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貨物品名表》2005版中已經將柴油列為危險貨物,但《危險化學品名錄》1999版中沒有相對應的內容,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在實際工作中到底依據哪一個?
一是提出部門不同。《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2005,以下簡稱《品名表》)是由交通部提出并組織修訂發布的。《危險化學品名錄》(以下簡稱《名錄》)是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號公布的。
二是適用范圍不同。《品名表》主要列入了運輸過程中最常見的危險貨物。而《名錄》則主要側重于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其列入的是危險化學品。
三是定義不同。按照《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危險貨物的定義為“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在運輸、裝卸和儲存保管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均屬危險貨物。”
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危險化學品定義為:“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因此,從上述危險貨物和危險化學品概念和范圍的劃分,可以看出危險貨物的范圍中有危險化學品,但不全是危險化學品;有些貨物不屬于危險化學品,但屬于危險貨物。
柴油閃點一般大于55℃,按照全球化學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簽和警示性說明安全規范易燃液體》(GB20581-2006)和現行《名錄》,柴油不屬于危險化學品中的易燃液體類別,暫不納入危險化學品管理。
根據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危險化學品目錄,并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