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2013年4月2日11版曾刊載的文章,《舉報獎金為何無人敢領》。文章介紹:為鼓勵市民舉報身邊的安全生產問題,安徽省馬鞍山市安監局決定,給予當年第一季度4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每人1000元的獎勵。但公告發布已半月,舉報人卻無一露面。
雖然,馬鞍山市安監局對舉報人身份信息進行了嚴格保密,“姓名、聯系方式都是隱去的,可本人來領,也可通過電話聯系,我們核實信息后按照舉報人提供的賬號將獎金匯入。”盡管公權部門一再承諾對舉報人身份信息進行嚴格保密,但舉報人依然不敢露面。
獎金為何無人敢領?調查的結果如我們了解到:舉報人不愿意領獎的原因可能有三種:一是怕領獎暴露了身份會遭受打擊報復;二是所舉報之事公正解決即已滿足;三是出于正義感,認為舉報是對社會負責任。這其中,第一種情況占了大多數。
“一般情況下,舉報者往往都是內部人士。在保密措施不嚴的情況下,為了1000塊錢搞不好就得罪領導丟了飯碗,犯不著!”“重賞之下必有勇夫,如果獎金高些就有人敢領了”。“我會選擇代領,自己去風險太大了”“目前的狀況,無論安監局怎么承諾我都不敢去。”……這是隨機調查時群眾的答復。
“目前公民的舉報權既缺少充分的制度保障條件,也缺乏輿論保障條件。舉報人擔心自己的個人信息被泄露,對執法機關不信任,才會出現不敢領獎的現象;舉報人身份公開后缺乏對其人身安全的制度保護和法律保護,公民因舉報而遭遇報復的例子不在少數。……。”這是專家----安徽大學新聞傳播學院院長姜紅的解釋。
在向檢察機關舉報涉嫌犯罪的舉報人中,約有70%的舉報人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打擊報復或變相打擊報復。其中,各類“隱性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因其手段“合法”,行為隱蔽,難以界定,一直處于法律救濟的“邊緣死角”。這是最高人民檢察院2010年公布的一份材料的披露。
應該說,這篇文章在安全生產領域引起了很大的反響,如何保護舉報人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我也注意到,雖然,《安全生產法》在“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規定,“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這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實際上生產經營單位違法,“因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安全生產法》卻沒有相應的保護從業人員的法則條款和補償從業人員條款。而從國家層面來看,至今還沒有一本保護舉報人的法律。
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中講到,人們的安全需求是基于人類生理需求之上的基本需求,解決了安全需求,人們才談的上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實現需求。舉報是要成本的,每一個舉報人都會有意識或無意識地計算這個成本的,舉報與自己無益,誰愿涉足?舉報人的安全沒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那么什么都是“神馬浮云”,設重獎無疑形同作秀。
因此。我說:舉報人安全了,“舉報有獎”才能成功。
(評論員胡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