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發生在山西晉城市境內的晉濟高速巖后隧道交通事故共造成13人死亡,4名確認生還的肇事司機已經被警方控制。據肇事司機湯天才交代說,其所駕駛的車為個人所有,掛靠在河南省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運輸公司只收錢不管理,平時的安全教育、管理都流于形式,教育考試交錢簽名即可。李建云說,他上崗一個月,公司沒有專門的安全檢查員,平時出行車輛的安全檢查全靠自己。
又是掛靠惹的禍。所以,有網友以此次事故提醒監管者:公司自有車輛和人員可能會培訓到位、管理到位,但對掛靠的車輛和人員,可能就會流于形式,應是監管檢查的重點;同樣也給運輸公司提個醒:掛靠,不能只收錢不進行安全培訓和管理。
不過,通過對這起事故的分析,我覺得這樣的提醒還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掛靠”——現階段盛行一種經濟組織形式,在其利益鏈中,有許多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貓膩。如:我國危險化學品運輸實行的是質資認定制度,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請注意的是:這里法律規定的是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而肇事司機湯天才其所駕駛的車為個人所有,是不具備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質資的,因此運輸危險化學品是違法的,掛靠在河南省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就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按照這個思路,如果“掛靠”法律概念成立,河南省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讓其掛靠,不只是只收錢不進行安全培訓和管理的問題,而是監管部門應該打擊的違法非法行為。
不過,目前我國法律還沒有“掛靠”這一概念的,通用的說法是法律上不承認“掛靠”。因此,他人和車輛在你公司注冊,從法律意義上來說,他人和車輛就是你公司的人和車輛。眾所周知,所謂“掛靠”也不是“白掛干靠”的,權利和義務、權利和責任都是對等的,“天下沒有免費的晚餐” ,你獲了利,豈能無責。因此,河南省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讓其掛靠,從法律上就應該對其負全責,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這是我的提醒。
(評論員胡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