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取消了礦山等高危行業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資格之后,不少省市將這些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下放到縣(市、區)安監部門。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隨之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傾向和問題:有的當甩手掌柜,甚至以為既然考核權放給縣級安監部門了,考核自然是你的事情,與我沒有關系,一放了之、放任不管;有的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認為將考核推給社會中介機構就萬事大吉,對中介機構的資質條件、設施設備,尤其是人員素質、管理水平和必須的運行機制等降低門檻,沒有建立起成熟的質量管理體系,對考核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檢查;有的仍然教考不分,由培訓機構承擔考核職責,培訓機構與考試機構混為一談,于法不容,缺乏客觀性、公正性。等等。 安全教育培訓是安全生產的基礎,培訓考核是安全教育培訓的關鍵。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必須強化安全教育培訓,嚴格培訓考核。按照新安全生產法的規定,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既要簡政放權,更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切實優化服務、提高運行質量。
放管要結合。省市可以也應該下發培訓考核權,但下放的是考核權力的組織實施形式,不放的是考核權力的歸屬。縣級安監局組織高危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只不過是代表上級安監部門行使考核權力,考核、認定的主體依然是上級安監部門。上級安監部門的考核職責不是沒有了,也不是減少了,反而更重了、要求更高了,要通過細化管理流程,加強過程審核、不間斷抽查檢查和遠程監控等形式才能確保履職到位,達到預期目標。
政事要分開。安監部門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推進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但一定要明確,購買的服務是什么,政府與之相對應的職責有哪些,科學厘清邊界,“法定職責必須為”,做到不越位不錯位,更不能缺位。安全培訓考核,社會中介機構可以做的只能是組織考核等考務工作,考核的權力只能也必須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行使,這是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的,不能把考務與考核不分。安監部門必須提高社會中介機構的準入門檻,從嚴控制入口關,嚴格運行過程監控,加強監管,保障培訓考核質量。
教考要分離。安監部門可以認定社會中介機構開展培訓考核,但不能把安全培訓機構同時認定為考核機構,這既是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考分離”原則所不允許的,也不符合第三方機構的本質特征。培訓機構同時承擔考核組織工作,既當教練員又是裁判員,考核的嚴肅性、程序性和正當性得不到有效保障,既損害了政府的形象,喪失了公信力,也違背了市場經濟的原則。安監部門必須嚴格把關,全面排查并清理集教考于一身的考試機構,還安全培訓考核以依法、客觀、公正、科學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