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研究了“十三五”時期我國發展的一系列重大問題,就制定“十三五”規劃提出了八個方面的建議。建議中第八個方面第五項“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特別提出了安全生產方面的建議,明確提出了“強化預防治本”的要求。
基于安全生產理論研究和教育工作實踐的長期積累,筆者結合《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就科學預防、強基治本等方面談談體會。
站在“戰略思想”的高度
利用系統思維找到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法
安全工程技術方法,如危險源監控、安全檢測檢驗、安全監測監控技術、安全報警與預警、安全信息系統、工程“三同時”、個人防護裝備等;事前的安全監管方法,如安全監管體制與機制、安全規劃、安全設計、風險辨識、安全評價、安全檢查、安全許可認證、安全審核驗收、OHSMS(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準化創建、隱患排查、安全績效測評、心理分析、安全行為管理、應急預案編制、應急能力建設等;事前的安全文化建設方法,如安全教育、安全培訓、人員資格認證、安全宣傳、危險預知活動、班組安全活動等。
二是事中方法體系,即:事中的工程技術方法,如事故勘查技術、應急裝備設施、應急信息平臺、應急指揮系統等;事中的管理方式方法,如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現場處置、應急預案實施、事故調查取證等;事中的安全文化手段,如危機處置、事故現場發布會、事故信息通報、傷者及其家屬心理疏導等。
三是事后的方法體系,即:事后的安全工程技術,如事故模擬仿真技術、職業病診治技術、人員康復工程、隱患整改工程、事故警示工程等;事后的安全管理方式方法,如事故調查、事故處理、事故追責、事故分析、工傷認定、事故賠償、事故數據庫等;事后的安全文化手段,如事故案例反思、風險經歷共享、事故警示教育、親情教育等。
安全生產系統是一個“復雜巨系統”,在時間維度上具有長期性、持久性,在空間維度上具有復雜性、艱巨性;生產安全事故致因涉及諸多因素,在宏觀層面涉及管理體制、機制,甚至經濟、文化、科技、法律等方面,在微觀層面涉及人、物、環境等因素。因此,系統解決安全生產問題,是一項具有持續挑戰性的復雜工作,需要站在“戰略思想”的高度,利用系統思維找到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法。
我們可以借助SWOT戰略分析工具,進行安全生產態勢分析:S優勢(Strength)分析、W劣勢(Weakness)分析、O機會(Opportunity)分析、T挑戰(Threat)分析。目前,基于SWOT模型分析的我國安全生產態勢可見圖表一。
由此,我們可認識到安全生產需要強化和實施的科學策略,如圖表二所示。
系統工程是解決復雜系統命題的理想方法。對于具有復雜性、系統性的安全生產工作,我們可借助于科學的系統思想和理論方法。基于系統建模理論的“霍爾模型”,可從邏輯維、時間維、方法維三個維度建立安全生產系統工程模型。
如圖表三所示,4M要素揭示了生產安全事故致因的4個基本要素,即人、物、環境、管理;3E對策給出了預防事故的對策體系,即工程技術對策、制度管理對策、文化教育對策;3P策略從時間層序指明了安全生產工作應采取的方法體系,即事前預防方法、事中應急方法、事后改進方法。基于4M要素與3P策略的組合,可構成安全生產的目標(價值)體系;基于3P策略與3E對策的組合,可構成安全生產的方法體系;基于4M要素與3E對策的組合,可構成安全生產的知識(學科)體系。
在安全生產的目標(價值)體系中,人、物、環境既是導致事故的因素,也是安全生產工作的保護目標;管理既是手段,也是問題(致因),需要不斷地完善機制、提高效率,實現卓越績效。因此,不論在事前、事中還是事后階段,人、物、環境的安全及有效的管理始終是安全生產工作追求的目標和價值體現。
由此,可解析出安全生產的目標體系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第一,基于人因的3P策略,實現生命安全、健康保障、康復保障等目標(價值);第二,基于物因的3P策略,實現財產安全、損失控制、災害恢復等目標(價值);第三,基于環境因素的3P策略,實現環境安全、污染控制、環境補救等目標(價值);第四,基于管理因素的3P策略,實現促進經濟發展、維護聲譽、控制危機、社會穩定、社會和諧等目標(價值)。
安全生產的方法體系,即針對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采取3E對策,構成安全生產工作的方法體系。
一是事前的方法體系,即:事前安全工程技術方法,如危險源監控、安全檢測檢驗、安全監測監控技術、安全報警與預警、安全信息系統、工程“三同時”、個人防護裝備等;事前的安全監管方法,如安全監管體制與機制、安全規劃、安全設計、風險辨識、安全評價、安全檢查、安全許可認證、安全審核驗收、OHSMS(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準化創建、隱患排查、安全績效測評、心理分析、安全行為管理、應急預案編制、應急能力建設等;事前的安全文化建設方法,如安全教育、安全培訓、人員資格認證、安全宣傳、危險預知活動、班組安全活動等。
二是事中方法體系,即:事中的工程技術方法,如事故勘查技術、應急裝備設施、應急信息平臺、應急指揮系統等;事中的管理方式方法,如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現場處置、應急預案實施、事故調查取證等;事中的安全文化手段,如危機處置、事故現場發布會、事故信息通報、傷者及其家屬心理疏導等。
三是事后的方法體系,即:事后的安全工程技術,如事故模擬仿真技術、職業病診治技術、人員康復工程、隱患整改工程、事故警示工程等;事后的安全管理方式方法,如事故調查、事故處理、事故追責、事故分析、工傷認定、事故賠償、事故數據庫等;事后的安全文化手段,如事故案例反思、風險經歷共享、事故警示教育、親情教育等。
大力實施科學預防
需要以理論或規律為導向進行超前防范
安全生產工作的方法論有三,如圖表四所示:一是問題導向,是一種基于經驗和教訓的工作方式,是應該而必然的;二是目標導向,是一種基于規范、政策的工作方式,是基本而必須的;三是理論導向或規律導向,是一種講究科學性和有效性的工作方式。
筆者認為,只有基于理論導向或規律導向的工作策略,才是落實《建議》中“預防治本”的根本出路。
現階段,我國安全監管工作正在經歷從傳統迫于事故教訓的方法論向常規依據法規的方法論的轉變,即問題導向與目標導向相結合。我們期望,從現在開始,我國安全監管工作逐步實現從問題導向與目標導向到理論導向或規律導向的轉變。同時,我們應清醒地認識到,實現這一轉變,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因此,我國安全生產工作需要進行如下探索:
從就事論事到系統方略。新安法在第一章總則中明確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十二字方針”。其中,“安全第一”是基本原則,“預防為主”是主體策略,“綜合治理”是系統方略。特別是“綜合治理”,具有深刻、豐富的內涵。第一,需要國家和各級政府應用行政、科技、法制、文化等手段保障安全生產;第二,需要社會、行業、企業從人、物、環境、管理等系統因素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第三,從政府到企業、從組織到個人,都應具備事前預防、事中應急、事后補救的全面能力;第四,需要充分發揮黨、政、工、團及一線員工的作用,提供安全生產支撐力量。由于安全生產系統是一個“復雜巨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具有長期性、艱巨性、復雜性,唯采取系統方略、綜合對策,才能在安全生產保障與事故預防的戰役中制勝。
從基于經驗到應用規律。新安法第二章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內容系統、全面,包括落實責任制度、推行“三同時”、加強防護措施、推行安全評價制度、實施安全設備全過程監管、強化危化品和重大危險源監控等內容。其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職責、強化全員安全培訓等,是在2014年安法修改時新增加的內容。新安法充分體現了人防、技防、管防(3E)科學防范思想,體現了以理論或規律為導向的安全方法論。可以肯定的是,新安法實施后,我國安全生產工作將逐步實現以下方法方式的轉變:變經驗管理為科學管理,變事故管理為風險管理,變靜態管理為動態管理,變管理對象為管理動力,變事中查治為源頭治理,變事后追責為違法懲戒,變事故指標為安全績效,變被動管理為主動承諾等。
努力實現強基治本
必須開展政府及企業的“三基”體系建設
《建議》明確提出了“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的要求。
首先,對各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分析結果表明,政府監管能力不強、基礎建設不實、基層監管不力,以及生產經營單位人員素質偏低、班組責任不實等,是較為普遍的事故致因;其次,依據科學發展、長效機制、本質安全的戰略目標導向,以及安全生產“二元主體”的理論導向,我們可設計出基于政府和企業“二元主體”的安全生產“三基”體系,如圖表五所示。這將成為“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的基本方法和重要舉措。
開展安全生產“三基”體系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及各行業領域企業要充分認識到“三基”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加強該體系建設作為提高安全生產保障水平的重要舉措;政府和企業的安全生產決策層和執行層,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持續加強“三基”建設工作。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安全生產“三基”體系建設應采取分步推進、不斷優化、持續提升的模式,為最終實現全社會、各行業的本質安全目標服務,如圖表六所示。
近年來,國內一些行業領域探索的“本質安全型企業”創建工作,皆以“三基”體系作為重要的建設內容。要落實《建議》提出的“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我們需要做出如下轉變:
從形式安全向本質安全轉變。《建議》強調了安全生產的“預防治本”要求。要實現本質安全,筆者認為,一要提高生產力水平,從生產系統自身出發,大力推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實施“超前治本、源頭控制”策略,實現物的安全;二要從人的角度出發,提高人的安全素質,實現人的安全;三要從安全監管的機制、體制出發,推行治本與長效方略,實施全員、全過程監管,提升安全監管的效能和水平。
從技術制勝向文化強基轉變。新安法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所負職責從6項增加到7項,增加的內容是“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將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對象范圍與內容擴展了許多。
這些修改不僅體現了國家對安全文化及人的素質的重視,而且符合“事故主因論”(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人的因素)和“人為因素決定論”(很多行業領域已從技術制勝時代發展至文化引領時代)。
因此,以人的本質安全為目的的安全文化建設已成為目前和未來提升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的重要陣地,也是《建議》中“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羅云,中國地質大學教授、國務院安委會專家咨詢委員會理論與法治專業委員會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