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凡工作場所存在高溫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要認真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高溫作業分級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等規定,制定和落實夏季工作場所防暑降溫的各項措施,配備必要的通風或降溫設備,提供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和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保障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同時,要根據本單位生產特點,合理安排職工在高溫天氣的工作時間,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盡量避開高溫時段作業,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嚴禁延長高溫作業時間和加班加點,最大限度地減少職工因高溫中暑造成的職業危害。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為由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和獎金。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溫度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在完善防暑措施的同時,應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