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內蒙古自治區出臺了《內蒙古自治區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筆者認為,該規定是切實貫徹落實新《安全生產法》的有力舉措,是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由全面好轉向根本好轉的關鍵,值得我們點個贊。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的生產安全事故表明,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是根本原因。企業以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忽視安全生產,安全生產投入能少則少,能省則省,甚至寧愿賠償也不愿意投入資金進行隱患整改。
對于企業是安全生產責任的主體,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早有明確明文規定,政府清楚,企業也明白。然而,長期以來,是要在安全的前提下進行發展,還是片面追求發展高速度,不少地方政府走了片面追求經濟發展的路子,安全生產讓路于城市規劃、招商引資,對于存在重大隱患的企業,沒有采取硬措施進行整改。
對企業主體責任落實缺少十分有效的手段,在相當程度上縱容了企業不落實主體責任。內蒙古自治區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在安全生產上做什么、怎么做、不做要承擔什么樣的后果,做到了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企業心中有底、監管部門也有底。
制度制定落實,切實執行較難。筆者希望內蒙古自治區在執行該規定上還要采取強硬的措施,強化規定宣傳,加大執法力度,確保將規定落實到實處,同時還希望其他地區以內蒙 古自治區為藍本,在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上狠下功夫,為科學發展、安全發展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