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指信息〔2010〕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為完善企業應急預案,規范企業應急預案演練,北京市安全監管局、北京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印發了《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辦法(試行)》。現轉發給你們,供參考。
附件:《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
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工作,提高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和應對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管理辦法》、《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生產經營單位:
(一)礦山企業;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和煙花爆竹經營單位;
(三)建筑施工單位;
(四)機械、冶金、輕紡、建材、煙草行業生產企業;
(五)下列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和物業服務單位:
1.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業零售經營單位;
2.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經營單位;
3.星級賓館、飯店、度假村和旅館等經營單位;
4.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
5.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
6. 綜合樓宇物業服務單位。
(六)利用普通地下室或人防工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家、本市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組織,制定完善應急演練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以下簡稱“應急演練”)。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法組織開展本單位應急演練工作。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作為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培訓和演練,使全體從業人員了解和掌握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內容和程序,特別是要加強以現場處置方案為主的應急演練,提高生產安全事故第一時間的現場處置能力。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積極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應急演練,不斷增強公共安全和防范風險的意識,有效提高本單位應急預案與政府部門預案、周邊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銜接性。
第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和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演練工作。
第二章 應急演練的管理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把應急演練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相結合,通過應急演練,檢驗和完善應急預案、落實應急救援職責、磨合應急救援程序、評估應急準備工作狀態,并提高從業人員突發事件現場處置自救互救能力和本單位整體應急救援能力。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應急演練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管理制度;
(二)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年度演練工作計劃;
(三)組織開展并參與應急演練;
(四)保障應急演練所需經費、場所和設施等;
(五)針對應急演練發現的問題,組織制定和督促落實整改措施,完善應急預案。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演練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
(一)演練工作的組織管理。結合本單位應急預案中規定的應急救援組織體系和職責,明確應急演練工作的管理體系和負責部門,規定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以及基層車間、班組等的演練管理職責。
(二)演練的實施。結合本單位安全生產特點和應急預案中規定的演練要求,明確開展應急演練工作的總體要求和演練的計劃、準備、實施、總結等各環節的工作要求。
(三)演練的保障措施。針對整體、單項等不同形式的應急演練,提出保障演練所需的人員、設備、場地、經費和演練過程中的安全等要求,并明確具體保障措施和相關部門人員職責。
(四)演練的總結和考核。明確演練總結工作的內容和要求,提出本單位相關部門和從業人員演練開展情況的考核內容和標準,建立通過演練整改問題、完善預案的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的同時,制定年度應急演練工作計劃,主要內容包括:
(一)年度計劃開展的整體、單項演練次數;
(二)每次演練的目的、規模、參加人員范圍等情況說明;
(三)演練的組織、準備、實施要求和進度安排等;
(四)演練的費用計劃。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應急演練所需費用應列入年度安全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演練應當堅持預防與應對并舉、重在預防的原則,并滿足下列要求:
(一)保證全體從業人員每年至少參加1次應急演練;
(二)針對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保證承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具體工作任務的從業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1次以具體工作任務為主要內容的現場演練;
(三)新招用的人員,應通過培訓和演練了解本單位的綜合、專項應急預案,掌握本崗位應急處置、報警、疏散等基本技能;
(四)換崗和離崗6個月以上的從業人員,應通過培訓和演練掌握本崗位生產安全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程序和技能;
(五)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應組織從業人員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督促其掌握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新設備的安全特性和安全防護措施,以及現場應急處置程序和技能。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應急培訓和演練,組織其參加本單位整體、專項應急演練的同時,制定專門的演練計劃,開展以提高其專業救援處置能力為主的應急演練,并保證專職應急救援人員每季度開展不少于1次的實戰應急演練,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每年開展不少于2次的實戰應急演練,
第三章 應急演練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綜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定期組織開展整體應急演練和單項應急演練,可分別采取桌面演練或實戰演練的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本單位重點崗位和危險區域的監控和管理,特別是應針對危險化學品貯罐區(貯罐)、庫區(庫)和壓力管道、壓力容器、尾礦庫等可能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風險制定專門的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針對存在的可能危及本單位外部的風險制定應急預案,應將本單位預案與可能危及的外部單位及屬地政府預案相銜接,并有針對性的聯合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整體應急演練,并結合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際,積極組織開展以現場處置方案為主的單項應急演練。
重點行業、領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安全生產特點,增加應急演練的頻次。
第十九條 礦山企業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本企業實際,每年適時組織開展整體應急演練;
(二)針對本企業頂板、放炮、火災、水災和運輸等事故,開展單項應急演練;
(三)涉及井下作業的礦山企業,在每年春季復工時和汛期前,適時組織開展以處置透水事故為主的整體演練,所有井下作業人員均應參加演練,同時針對井下各作業面主要事故風險,分別組織開展以現場處置方案為主的單項應急演練;
(四)有尾礦庫的礦山企業,在每年汛期前應組織以處置尾礦庫潰壩、洪水漫頂等事故為主的應急演練。
第二十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和運輸單位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本企業實際,每年適時組織開展整體應急演練;
(二)針對本企業火災爆炸、危險化學品泄漏等事故,分別開展單項應急演練;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在每年夏季前組織以防范高溫天氣為主的單項應急演練;在冬季前組織以處置低溫冰凍引發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的單項應急演練;
(四)加油站每年應針對應對車輛撞擊站內設施、加油車輛短時間密集加油等事故,適時組織開展單項應急演練;
(五)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在每年夏季前應組織開展處置高溫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單項應急演練;根據運輸實際組織開展以應對道路交通事故可能引發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現場處置專項演練;
(六)涉氯、涉氨等單位每年夏季前應組織以處置有毒化學品泄漏事故的整體演練;每季度組織開展處置涉毒作業場所人員中毒事故的單項應急演練。
第二十一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煙花爆竹批發單位針對火災、爆炸事故,每年適時組織開展整體和單項應急演練。
(二)煙花爆竹批發單位要在每年大規模進貨前,適時組織處置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爆炸事故的整體應急演練,常年儲存煙花爆竹的應當根據實際和季節變化組織單項應急演練;
(三)煙花爆竹臨時銷售網點每年在正式營業前應組織開展以處置火災、爆炸事故為主的單項應急演練。
第二十二條 建筑施工單位應結合施工特點、工程進度和現場實際,每年適時組織開展整體應急演練,并開展處置高空墜落、觸電、物體打擊、機械傷害和坍塌事故等的單項應急演練。
第二十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和物業服務單位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本單位實際,每年適時組織開展以人員疏散為主的整體和單項應急演練;
(二)涉及高層樓宇的人員密集場所物業服務單位應組織使用單位共同開展以人員疏散為主要內容的整體演練;
(三)商業零售經營單位在以國家法定年節、開張、開張紀念等名義舉辦的促銷活動前,以及在舉辦連續營業時間超過16小時的促銷活動前,應組織開展人員疏散應急演練。
第二十四條 利用普通地下室或人防工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每年適時組織處置中毒窒息事故的整體和單項應急演練。
第二十五條 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在隱患未消除前,要根據隱患影響范圍、可能造成事故的后果,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第四章 應急演練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開展應急演練前,應成立演練組織機構,組織協調參演部門和人員,必要時聘請專家指導,共同完成應急演練的準備、實施、評估、總結和改進工作。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成立由安全管理、培訓教育等部門管理人員組成的演練工作組,組織開展演練準備工作。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建筑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應參加演練工作組,負責演練方案中技術層面內容的制定或審核工作。演練準備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方案準備:編制演練方案、腳本,明確演練目的、背景、程序和評估標準等。
(二)人員準備:明確各級指揮人員、演練控制人員、參演人員、評估人員和觀摩人員等。
(三)資金和物資準備:落實演練經費、演練器材、演練情景模型等。
(四)技術準備:包括演練場地設置、背景材料編制、通信聯絡保障、交通運輸保障和參演人員的安全防護等。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結合應急預案制訂演練方案,明確以下內容:
(一)演練目的:從提高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自救能力出發,針對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和處置實際工作,明確演練要解決的問題和期望達到的效果;
(二)模擬事故背景:針對本單位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設備和崗位等,結合生產安全事故案例,明確演練所模擬的事故情況,包括事故的類型、時間地點、報警情況、事故發展態勢、已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和影響事故處置的其他因素等;
(三)演練的范圍:包括參演部門、人員和演練所涉及的場所、設備等。
(四)演練的實施:按時間順序制定演練的具體實施程序,每項程序要包括實施人員、實施內容、時間安排和概要說明等。如演練實施程序復雜、涉及較多場所、參演單位和人員,為確保演練有序進行,可對演練程序進行細化后編制演練腳本。演練腳本一般采用表格形式,根據演練實際進程描述時間、場景、處置行動、指令旁白和解說詞等。
(五)考核標準:根據預案和演練目標,對演練完成情況制定考核評估標準,考核評估對象包括演練整體情況、參演人員的情況和有關應急救援設備的運行情況以及演練的實際效果等。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演練前,應充分考慮演練實施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突發情況,制定演練安全注意事項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確保參演、觀摩人員的安全。
(一)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在演練前,要及時使用中、英文雙語應急廣播告知顧客,并安排專門人員維護現場秩序,避免意外情況;
(二)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等單位在開展現場應急演練前,應加強重點區域、設備等的防護措施,在演練現場設置警示標志,避免影響正常的生產和施工作業。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演練前要明確專門的考核評估人員和程序,并對考核評估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掌握考核評估標準、程序和要求等,以保證演練收到考核實效。
第三十一條 整體應急演練實施過程中,應分別指定演練總指揮、現場指揮和控制人員等,保證演練有序開展:
(一)總指揮:控制演練整體進程,對演練過程中出現的特殊情況做出控制、調整決策。一般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擔任。
(二)現場指揮:監控演練現場進展情況,消除演練進程提前或延遲、糾紛、設備失靈和人員不到位等問題。一般由單位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或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
(三)控制人員:負責按照演練方案向參演人員傳遞消息,引導演練進行,并及時向現場指揮報告演練進展情況和出現的各種問題。一般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參與演練方案編制的人員擔任。
第三十二條 應急演練實施過程中,可安排專門人員做好文字、圖片和聲像的記錄工作,必要時安排專業人員進行拍攝記錄。
第三十三條 應急演練結束后應匯總評估結果,進行現場總結點評,主要內容包括:
(一)演練開展的整體情況和收到的效果;
(二)演練組織情況;
(三)參演人員的表現;
(四)各演練程序的實施情況和評估結果;
(五)演練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六)結合實際演練對完善預案的建議和措施。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演練結束后,應分析演練記錄、評估材料,征求參演人員意見,對演練總體情況進行總結并編制總結報告。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演練背景信息,包括演練目標、地點、時間、氣象條件等;
(二)參與演練的部門、組織和人員;
(三)演練計劃和方案;
(四)演練評估情況;
(五)演練中存在的問題和原因分析;
(六)明確改進存在問題的對策措施。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從業人員開展以本工作崗位現場處置方案為主的單項演練時,可簡化準備、實施、評估、總結等工作環節,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教育培訓部門人員制定演練方案,明確演練的目的、參演人員、主要程序和考核要求等,通過現場實際操作、抽查和問詢等多種方式,檢驗從業人員對本崗位應急救援職責和應急技能的掌握程度,并要達到突出實戰效果和提高應急技能的目的。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針對演練中存在的問題,制定和落實完善預案、加強應急管理、改進應急設施設備等的整改措施,明確負責部門、人員、工作進度和整改費用等。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將演練計劃、方案、記錄材料和總結報告等資料建立檔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應少于兩年。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行業主管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演練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行業特點依法制定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加強對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和演練工作。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加強所屬下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管理工作,結合單位內部管理制度、要求,督促和檢查所屬下級單位落實應急預案管理、演練的各項要求,并將所屬下級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演練工作納入內部安全生產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法律、法規和行業要求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名詞解釋。
(一)綜合應急預案:是生產經營單位從總體上闡述事故的應急方針、政策,應急組織結構及相關應急職責,應急行動、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應對各類事故的綜合性文件。
(二)專項應急預案:是生產經營單位針對具體的事故類別(如煤礦瓦斯爆炸、危險化學品泄漏等事故)、危險源和應急保障而制定的計劃或方案,是綜合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應按照綜合應急預案的程序和要求組織制定,并作為綜合應急預案的附件。專項應急預案應制定明確的救援程序和具體的應急救援措施。
(三)現場處置方案:是生產經營單位針對具體的裝置、場所或設施、崗位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現場處置方案應具體、簡單、針對性強。現場處置方案應根據風險評估及危險性控制措施逐一編制,做到事故相關人員應知應會,熟練掌握,并通過應急演練,做到迅速反應、正確處置。
(四)整體應急演練:指以生產安全事故綜合、專項應急預案的全部或主要程序為內容的演練,包括報警、指揮決策、應急響應、現場處置和善后恢復等多個環節,參演人員涉及預案中各級應急組織和人員。
(五)單項應急演練:指以現場處置方案中的程序為主要內容,或只涉及生產安全事故綜合、專項應急預案中個別程序的演練,演練形式包括重點區域的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設施設備的使用、事故信息處置和從業人員崗位應急職責掌握情況等,參演人員主要是相關程序的實際操作人員。
(六)實戰演練:指利用應急處置涉及的設備和物資,針對事先設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情景,通過實際決策、行動和操作,真實完成應急預案中規定應急處置程序的演練。實戰演練通常在生產、經營現場完成。
(七)桌面演練:指利用地圖、計算機模擬和視頻會議等輔助手段,針對事先設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情景,討論和推演應急決策及現場處置程序的演練。桌面演練通常在室內完成。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