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有關部門建議修改《職業病防治法》
來源: 大眾日報 瀏覽: 2398 發布于2011年05月09日
盡管發病數量呈下降趨勢,但是職業病防治形勢依然嚴峻。山東省有關部門日前建議修改《職業病防治法》,要根據職業病發生的數量和程度,具體規定用人單位負責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山東省衛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等部門日前向全國人大調研組匯報說,不少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的負責人,對于職業病的防治意識淡薄,防護措施不到位,主體責任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而法律僅規定了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對于用人單位負責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沒有實質性的規定,也缺乏相應的處罰條款,《職業病防治法》應作相應的修改。另外《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進行現場職業危害調查,但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現場職業危害調查的權力。實踐中,由于許多用人單位拒絕配合現場調查,職業危害調查資料難以取得,致使診斷鑒定難以進行。上述部門建議,在法律中明確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現場職業危害調查的權力;法律上要明確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職業史證明,可以依據病人的自述、其他證明材料和職業危害調查等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
據了解,目前山東省職業衛生監管人員數量不足,基層技術服務能力較弱,還不能適應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山東省有關部門向全國人大調研組提出,由于衛生監督工作專業性較強,建議建立職業衛生監督員資格準入制度,提高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