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職業病無法醫治,但如果預防措施得當,完全可以避免。專家一致認為,職業病防治中用人單位違法成本低,導致侵害職工合法權益事件一再發生,提高防治職業病的違法成本勢在必行。
現行職業病防治有諸多弊端 片面追求GDP是主因
今年4月,衛生部通報了2010年職業病防治工作情況,去年新發職業病27240例,其中塵肺病23812例,急性職業中毒617例,慢性職業中毒1417例,其他職業病1394例。據了解,職業病在煤炭、鐵道和有色金屬行業尤為嚴重。
近日,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在“職業病防治法修法建議研討會”上指出,我國現行職業病防治體系存在諸多弊端,其中以犧牲勞動保護為代價,片面追求GDP指標的經濟發展模式是導致職業病防治困境的根本原因。而以計劃經濟時代的國有企業為藍本設計的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體系,導致了法律規制內容嚴重脫離職業病防治實際狀況。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權利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在監管不到位的情況下沒有制約力量,致使職業病防治的形勢日益嚴峻。黃樂平同時指出了現行職業病防治體系的另外幾大弊端,分別是:職業病預防體系建設嚴重不足,無法遏制職業病高發的現實;職業衛生監管缺位;職業病診斷難;職業病勞動者維權程序繁瑣;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過輕;職業病待遇保障機制不足,保障水平低下;職業衛生標準不完善。
職業病防治應“三個統一” 用人單位承擔主體責任
職業病防治包括兩個方面,預防和治療。完善職業病預防體系建設,防患于未然,有利于職工了解職業病防治知識,最大限度地降低職業病發病率。
關于塵肺病、鉛中毒、汞中毒等職業病,今年4月18日衛生部發布的《職業病防治基本知識》指出,塵肺病目前尚無特效治療藥及根治辦法,但只要措施得當,完全可以預防。
一段時間以來,有些地方片面追求GDP增速,追求財政稅收等經濟數量指標,對付出的勞動力代價卻熟視無睹。以年初的“毒蘋果”事件為例,蘋果供應商聯建(中國)科技公司2010年在蘇州的納稅額為7916萬元人民幣,但有137名員工發生職業中毒并部分致殘。
職工自覺預防職業病可以降低得病幾率,但職工相比用人單位來講是弱勢群體,單位在職業病預防中起著關鍵作用。一些用人單位不愿出錢增加防護措施、給職工進行職業病防治培訓。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教授孫樹菡認為,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的時候不能只看到資,而不考慮對環境和生態的影響。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要用好手中的監督權,真正為勞動者說話。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安全工程系主任孟燕華表示,預防職業病應該做到三個統一,即單位負責、職工群眾監督以及行政監督管理相互統一。
一旦患上職業病,就應該積極治療,將危害降到最低,但是,目前我國職業病防治機構不完善,職業病診斷制度存在弊端,有些用人單位拒不提供診斷材料或提供虛假資料,導致勞動者救濟無門。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系研究所所長常凱指出,解決職業病診斷難,應該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如果企業說員工沒有職業病,就需要承擔舉證責任,這樣才能強化企業提供診斷材料的義務。孟燕華則認為,要加大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同時也要加強相關監管部門在職業病監管中的主體責任。
衛生部部長陳竺表示,今年衛生部將組織開展對塵肺、職業中毒、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等重點職業病的監測。針對目前獨立存在的省級職業病防治機構只有12家,專業人員嚴重流失的現狀,衛生部副部長陳嘯宏表示,年底前,除個別特殊地區外,每個市(地)必須具有承擔職業病診斷職責的機構,每個縣(區)必須具有承擔職業健康檢查任務的機構。
完善立法解決職業病防治弊端 終結“開胸驗肺”困局
《職業病防治法》自2002年實施以來,職業病防治事業有一定發展,但形勢不容樂觀。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把修訂《職業病防治法》列入2011年工作計劃。為避免“開胸驗肺”悲劇再次發生,不少專家就《職業病防治法》修法提出建議。
“應確立職業安全衛生準入機制,將是否達到職業衛生標準與用人單位的經營資格綁定在一起,從源頭上杜絕用人單位生產場所不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課題組認為,應明確安監部門負責審批有職業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的生產許可。
職業病遇到診斷難的情況,時間一耽擱,重度患者會死亡,輕度患者會變成重度。對此,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所長李濤認為,如果勞動關系明確,但用人單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診斷所需材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可參考當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關人員證明材料等作出診斷結論。
“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黃樂平指出,勞動者應該有權申請職業衛生監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調取有關職業衛生、健康監護、職業史、勞動關系等資料,有關部門應在期限內調取并答復申請人。
目前,在職業病防治中用人單位違法成本低,導致侵害職工合法權益事件一再發生,提高防治職業病的違法成本勢在必行。
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課題組建議,提高對違法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力度,寧愿關掉一部分不良企業,也不要帶病的GDP。同時應強化用人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的民事賠償責任,以防用人單位借解散、破產逃避對職業病勞動者的健康檢查義務和相應賠償責任。
“真正解決職業病的高發,在于法律的貫徹落實。”北京朝陽醫院職業病與中毒醫學科郝鳳桐主任說。
“地方政府不處理職業病危害事故,不僅僅屬于單純的行政不作為,除了給受害者造成傷害外,還會為職業病預防留下重大漏洞,使職業病防治法的實施效果大打折扣。”針對地方政府信息不公開,隱瞞職業病的情況,課題組建議,對職業病危害事故救治不力的地方領導追究法律責任。
(記者 羅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