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2011年11月底前,完成煤礦、交通、建筑、工貿、市政府、水利、教育等重點行業的市、區縣(自治縣)安監機構、人員編制、基本裝備建設,2012年年底前,完成其他行業的安全監管能力建設。
行業監管能力建設的重點內容是包括安全監管機構、人員編制和經費保障等三個方面: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監管機構。進一步加強市、區縣(自治縣)行業部門安全監管機構建設。按照總體目標要求,凡沒有設置安全監管機構的市、區縣(自治縣)行業部門,要在2011年11月底前完善相關機構設置,或明確承擔安全監管職責的內設機構。已設置機構但安全監管人員不足的市、區縣(自治縣)行業部門,要根據工作任務的需要及時調整充實到位。二是配齊配強安全監管人員。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本行業安全監管工作量、行業發展需求,配備適應安監工作需求的工作人員。進一步強化區縣(自治縣)重點行業安全監管力量,煤礦行業可參考煤炭產量、建筑可參考監管建筑面積、特種設備可參考監管特種設備數量配備必要的監管人員,工貿、市政、水利、教育等行業及其他行業要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配備人員。已設置具有安全監管職責的直屬事業單位的部門,原則上不另設置專門的安全監管機構。市、區縣(自治縣)重點行業部門監管機構人員配備,原則上要在2011年11月底前調整充實到位。三是強化安全監管裝備配備。著眼長遠規劃,突出當前急需,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重點行業安全監管裝備建設。市、區縣(自治縣)“4+X”(“ 4”即:一輛交通工具、一臺筆記本電腦、一臺打印機、一臺照相機; X即行業專項監管裝備)基本裝備, 2011年11月底必須保證落實到位?;狙b備配備按市、區縣(自治縣)每單位20萬元以內的標準,由市級財政補助10%、市級部門補助40%,區縣(自治縣)自籌50%。在此基礎上,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和市級行業部門,可根據本地區、本行業財政能力和監管工作需要,提高安全監管裝備檔次、擴展裝備配備功能、延伸裝備配備對象,整體提升行業監管水平。
通知強調:各區縣編辦、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重點行業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優先保證安全監管機構的建立、優先落實安全監管人員編制、優先保障安全監管工作經費,適時組織專項檢查,定期通報情況,全程跟蹤督促,確保重點行業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