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升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工作,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分級管理,切實規范社會化服務市場,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結合數字化改革要求,浙江省應急管理廳制定了《浙江省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分級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并于2021年7月29日印發。
浙江省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分級管理規定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服務行為,實施分級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根據《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浙江省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66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加快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6〕11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所稱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評價、檢測、檢驗、培訓、檢查、咨詢、評審、評估等技術、管理服務的各類單位和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
本管理規定所稱的從業人員,是指受聘于中介機構,并在該中介機構有效延續繳納養老保險三個月以上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活動,以及應急管理部門對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管理規定。
第四條 堅持培育與規范并重的原則,鼓勵中介機構提供各種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應急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管理規定對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監督管理。
二、中介機構管理
第五條 中介機構應當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具有與承接服務業務相匹配的專職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或相應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能力、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服務程序、服務檔案、質量控制體系和工作人員檔案等。
中介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明示營業執照、機構資質證書,公布服務項目、服務流程、收費標準、監督電話等事項。
第六條 凡在本省開展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活動的中介機構(含外省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將本單位開展的服務項目信息向服務對象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進行從業告知。
第七條 中介機構開展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應當與委托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應包括簽訂雙方單位名稱及地址,服務的內容、方式、頻次和要求,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驗收標準和方式,收費標準、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等。
第八條 中介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活動,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遵守執業準則,恪守職業道德。中介機構完成每次服務后,應向委托單位出具客觀、真實的書面報告,并對所承擔服務的質量負責。
中介機構在承擔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咨詢、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和安全培訓教育等服務時,涉及安全整改事項的,應對整改標準要求、具體措施及完成時限等提出明確意見。
第九條 中介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屬于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應當按照明示或者雙方約定的價格收費。
第十條 中介機構從業人員應當熟悉掌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相關專業領域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具有與承擔安全生產技術服務相對應的專業技能;提供準確、規范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定期接受法制、職業準則、業務知識的培訓。
第十一條 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資格證書;
(二)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出具虛假報告、證明等材料;
(三)采取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非法手段,損害委托單位或者他人利益;
(四)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或者利用執業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非法轉包項目;
(六)違反有關法規標準規定,更改或者簡化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程序和相關內容;
(七)專職人員同時在兩個及以上中介機構從業;
(八)應到而不到現場開展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活動;
(九)強行或者變相強行推銷商品、提供服務;
(十)冒用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服務報告、原始記錄、證明等材料上簽名;
(十一)泄露委托單位的技術或者商業;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對服務過程中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反饋委托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建議并指導委托單位完成整改。對發現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且委托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報告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三條 中介機構應當主動接受應急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監督、檢查。
中介機構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對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
三、平臺和信用管理
第十四條 按照省委省政府數字化改革工作要求,省應急管理廳負責建設全省“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中介管理系統),主要用于全省中介機構監督管理、信用管理信息化;省應急管理廳負責維護和管理中介管理系統的相關數據。
各地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督促落實中介管理系統在本轄區的具體應用,原則上不得新建類似中介管理系統。已經建立的,需實現與省中介管理系統的數據對接。
第十五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活動的中介機構,應當通過在中介管理系統注冊并錄入本單位基本情況、服務合同等相關信息的方式,向屬地應急管理部門進行從業告知。
從業機構的辦公場所、服務范圍及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在中介管理系統中進行變更登記,修改其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中介管理系統通過對中介機構固有條件、人員能力、執業情況等因素的綜合分析評價,自動完成中介機構信用等級的分級、排名,并根據相關管理信息的變化,實施動態調整。
第十七條 中介機構信用等級分A、B、C、D四個級別。A級為信用優秀,B級為信用良好,C級為信用一般,D級為信用警示。以中介管理系統數字化模型評分值為主要參照依據。
A級機構:數字化模型信用評分值90分(含)以上,同時應具有400萬以上固定資產和400m2以上工作場所面積,從事安全生產技術服務年限5年以上;具有相當規模的專職技術人員(國家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國家安全評價師、國家注冊消防師或中級工程技術職稱人數不少于20人)和較強的專業能力(專職技術人員中,高級工程技術職稱人員和省市級應急安全專家人數不少于5人);具有良好的工作業績和管理水平。年度安全技術、管理服務業務額不少于800萬元,服務企業數量不少于500家;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評價,得到當年度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推薦。
B級機構:數字化模型信用評分值80分(含)-90分,同時應具有200萬以上固定資產和200m2以上工作場所面積,從事安全生產技術服務年限3年以上;具有相當規模的專職技術人員(國家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國家安全評價師、國家注冊消防師或中級工程技術職稱人數不少于10人);具有較好的工作業績和管理水平。年度安全技術、管理服務業務額不少于300萬元,服務企業數量不少于200家。
C級機構:數字化模型信用評分值60分(含)-80分,同時應具有100萬以上固定資產和100m2以上工作場所面積;具有一定的專職技術人員(國家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國家安全評價師、國家注冊消防師或中級工程技術職稱人數不少于5人)。
D級機構:數字化模型信用評分值低于60分,其信用記錄和社會評價總體較差,專業能力、專職人員數量、從業條件和管理水平明顯不足。
A級機構數量原則上不超過中介機構總數的10%,中介機構信用評級情況在管理系統平臺進行實時公布,并結合日常監管和服務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原A、B、C級機構因違規等其他因素,可由市級應急管理局酌情降低其信用等級,直至降為D級。
第十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對信用A級的中介機構,可以采取相應的激勵措施。
(一)日常監管以中介機構自主管理為主,在制定執法檢查計劃時,適當減少對其監督檢查的頻次;
(二)優先考慮評先評優及安全生產政策性資金申請安排;
(三)在安全生產相關政府采購中,給予優惠或者便利;
(四)優先安排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項目、政策性技術及管理交流、服務活動;
(五)作為典型示范予以適度宣傳推廣;
(六)國家、省、市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九條 對于信用B級、C級的中介機構,督促中介機構改進完善,落實信用等級提升措施。
第二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對信用D級的中介機構,可以采取相應的懲戒約束措施:
(一)強化監管,加大對其執法檢查的頻次;
(二)對中介機構主要負責人進行安全生產警示約談;
(三)不授予該中介機構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在安全生產領域的有關榮譽或稱號;
(四)國家、省、市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懲戒約束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符合企業不良記錄“黑名單”條件的中介機構,將其納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并將其信用等級直接降為D級。
第二十二條 對被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中介機構,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除采取信用等級D級相對應的懲戒約束措施外,應急管理部門還可以實施以下懲戒約束措施:
(一)發布公告向社會公開曝光;
(二)列入重點監管對象;
(三)向有關部門(機構、單位)發出信用監管警示,提醒應當予以關注;
(四)依法依規對中介機構及其責任人員實施市場禁入。
四、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應急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對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在開展行政許可、執法檢查、事故調查、行政指導、專項檢查等工作時,對涉及中介機構的,應當進行一并檢查。
(一)檢查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章制度情況和合同履行情況;對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依法進行查處;
(二)檢查中介機構向生產經營單位出具各類技術服務報告的真實性、符合性和針對性;
(三)在生產安全事故、違法違規行為查處過程中,檢查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技術報告是否對事故單位設施、裝置等部位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全面辨識,提出的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是否準確。
應急管理部門應將各類中介機構業務核查信息及時錄入中介管理系統。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和相關單位、社會團體委托中介機構提供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并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選擇中介機構,且應在信用評級為C級及以上的中介機構中進行選擇。
第二十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廉政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服務對象接受指定的中介機構開展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
(二)在采購過程中,與中介機構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三)干預中介機構開展正常業務活動;
(四)向中介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五)向中介機構攤派財物;
(六)在中介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七)收受中介機構宴請、有價證券、會員卡或禮物;
(八)其他違反廉潔自律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鼓勵行業協會開展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標準化建設,規范服務市場秩序,促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第二十八條 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管理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中介機構違反本管理規定第五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視情節,依照《浙江省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等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中介機構違反本管理規定第十五條,未按規定及時進行從業登記或變更登記的,由屬地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設區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提請省應急管理廳將該中介機構列入“黑名單”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和相關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本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使用財政性資金委托中介機構提供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時,未選擇信用評級在C級及以上的中介機構開展服務的,應急管理部門應予以提醒并督促改正,或將相關情況報告其上級單位。
第三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本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