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產危險化學物700余噸
近日,南京六合區工商局接群眾舉報,稱轄區內有公司違法試生產并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環己胺。根據舉報線索,執法人員立即進行摸排,不久后,目標被鎖定在南京某化學制品公司。隨后,執法人員當即對該公司展開調查了解,發現其經營范圍為精細化工產品銷售,所有銷售的產品皆為自產產品,而危險化學品不在經營項目范圍。
經查,執法人員發現,該化學制品公司于2009年2月進入危險化學品環己胺試生產階段,同時可對試生產的產品進行銷售。但是,2010年5月,試生產期限到期后,該公司在未申請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繼續生產化學品環己胺,用于自己生產和對外銷售。根據《化學危險品名錄》的規定,環己胺屬于GB8.2類堿性腐蝕品,屬于危險化學品。
當事人未經登記注冊生產、銷售危險化學品,其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9條、第29條的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截止案發時,該公司共生產并對外銷售環己胺700多噸,銷售額達780余萬元。
須有安全許可才能生產
在調查過程中,該化學制品公司法人徐某向執法人員出示了一份《工業產品生產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以及不合格項整改通知書,認為其已申請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所以生產行為不違法。但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當事人只是申請辦理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非已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在試生產期限截止之后,正式的許可文件下達前,該公司都不能以任何理由繼續生產銷售原本試生產的產品。何況,即使其已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也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合區工商局一位李姓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含精細化工產品生產)領域,企業在正式生產之前,一般會進行一段時間的試生產,然后對試生產出來的產品(以下稱試制品)進行測試,相應地調試生產設備,最后進入正式生產階段。但執法人員常發現一些企業,在尚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擅自對外銷售試制品。依照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的個人或團體,必須向有關部門申請有關安全許可,方可從事一些如生產危險化學品等限制性的經營項目。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