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指出,生產安全事故警示管理是對存在嚴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發生較大(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謊報、瞞報事故及事故后主要負責人逃逸的生產經營單位,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實施社會綜合監管,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的安全生產制度。
《規定》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生產安全事故管理目錄: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一年內發生2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職業危害事故和生產安全事故的;故意謊報、瞞報死亡事故及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事故后逃逸的;未取得安全生產相應資質,非法從事有資質要求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或違規擅自改變生產經營范圍的;省政府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重大職業病危害隱患,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的。
《規定》要求,對被列入生產安全事故警示管理目錄的生產經營單位,除依法對違法行為從重處罰外,在整改期限內,實施以下監管監察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警示牌》懸掛在單位大門或其它顯著位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月向所在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一次整改情況,每季度向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一次整改情況,每半年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一次整改進展情況;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查,追蹤整改情況,直至整改達到要求;生產經營單位要在規定時間內組織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后提出驗收申請,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對其驗收,驗收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由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云南省生產安全事故警示管理規定》將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