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條例明確提出,安全生產管理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修改后的條例吸收了世界上其他國際化大都市的安全管理經驗,進一步強化了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其中更明確提出,“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為核心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和物質技術保障體系”。
為使勞動者的安全權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修改后的條例增加了“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專章,從勞動者知情權、緊急避險權、救濟保障權、提出意見權等方面對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作出規定。
由于目前從人員相對于企業仍處于弱勢地位,修改后的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應主動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中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應急措施。同時,員工可以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提出批評,也可以舉報、控告,對企業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可以拒絕;要遵守企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報告安全隱患,服從現場的指揮。
修改后的條例還明確規定,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支持、指導、規范有關社會服務機構依法開展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咨詢、宣傳和技術培訓等安全生產服務活動。
修改后的條例還增加了對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人員從事特種作業行為的處罰。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兩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