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費計提如何納稅
來源: 中國稅網 瀏覽: 2982 發布于2011年05月17日
根據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總局印發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安全生產費用是指在我國境內從事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品生產及道路交通運輸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費用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安全生產費提取和使用的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提取的安全生產費,雖然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合理,但并未實際發生支出。因此,在稅務處理上,企業應將當年提取的安全生產費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將實際發生的費用性質的安全生產費支出,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將形成固定資產的安全生產費支出,應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政策計算各年度應計提的折舊額,分年度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根據上述政策,以及財稅[2008]48號、國稅函[2010]256號文件的規定,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稅務處理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自2009年1月1日起,企業購進并實際使用財稅[2008]48號文件規定進行稅額抵免時,如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不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如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金額。企業購買專用設備取得普通發票的,其專用設備投資額為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
●企業利用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企業購置并實際投入使用、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的專用設備,如從購置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的,應在該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轉讓的受讓方可以按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企業所得稅對勞保用品有否扣除標準?
問:企業所得稅對勞保用品稅法是否有扣除標準?勞保用品包含的內容有哪些?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關于稅前扣除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范圍問題。《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規定,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一般應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必須確因工作需要,企業所發生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需要,其支出不得稅前扣除;二是為其雇員配備或提供的,并且標準統一,給與其沒有任何勞動關系的人配備或提供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三是限于工作服(金融企業稅前扣除的工作服裝需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品等。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保護支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必須確因工作需要,如果企業所發生的所謂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為其雇員配備或提供,而不是給其他與其沒有任何勞動關系的人配備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品等,如高溫冶煉企業職工、道路施工企業的防暑降溫品,采煤工人的手套、頭盔等用品。
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營業稅應如何繳納?
問:知識產權代理機構代理客戶辦理商標注冊等服務收費,如何繳納營業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報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理業營業稅計稅依據確定問題的批復》規定,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應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的可扣除部分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應憑以下憑證作為差額征收營業稅的扣除憑證,營業額減除項目發生在境內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票或其他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外匯付匯憑證、外方公司的簽收單據或出具的公證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