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修改意見的函
政法函〔2011〕25號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做好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生產工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三司起草了《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為提高規章質量,現將《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6月22日前,通過三種方式提出意見:一是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號(郵編10071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策法規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字樣。二是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傳至:010-64463156。三是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ajzjzfsfgc@163.com。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生產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共區域的埋地、地上和架空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安全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于原油、成品油、天然氣、煤層氣、煤制氣和城鎮燃氣管道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建設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四條 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具有所有權或負有運行管理權的單位(以下簡稱管道單位),應嚴格遵守本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有關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行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組織有效實施,接受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行為。
對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公安等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在職責范圍內及時處理。
第二章 規劃安全管理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應遵循安全、環保、節約用地和經濟合理的原則,并按照相關標準、規范進行科學規劃。
第七條 禁止光氣、異氰酸甲酯管道穿(跨)越公共區域。
嚴格控制其他有毒氣體管道穿(跨)越公共區域。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的選線應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危險化學品管道與居民區、學校等公共場所以及建筑物、構筑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設施、通訊設施、軍事設施等的距離,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第三章 建設安全管理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單位應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要求,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依法辦理設立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試運行方案備案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手續。
危險化學品管道需要改建、搬遷的,管道單位應制定方案,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證危險化學品管道改建、搬遷過程中的安全。
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管道應由具有化工設計甲級資質和相應的壓力管道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初步設計完成后應進行危險與可操作性(HAZOP)分析。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管道施工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應嚴格按照有關施工標準、規范和設計要求進行施工。
參加管道焊接、防腐、無損檢測作業的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質。
第十二條 管道單位或施工監理單位應對管道施工質量進行全過程監管,應嚴格按照標準要求對管道焊縫和防腐質量進行檢查;管道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壓力試驗。
管道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管道的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終身負責。管道單位對管道建設質量負總責。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管道的試運行應由管道單位組織實施,試運行過程中應對管道沿線進行防護。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管道試壓半年后仍未投用的,投用前應重新對管道進行嚴密性試驗。
對敷設在江、河或其他環境敏感區域的危險化學品管道,應相應縮短重新進行嚴密性試驗的時間間隔。
第四章 運行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管道應設置永久性明顯警示標志。警示標志毀損或不清的,管道單位應及時予以修復或更新。
第十六條 管道單位應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管道巡護制度,配備專人對危險化學品管道線路進行日常巡護。危險化學品管道巡護人員發現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情形或隱患,應按照規定程序立即報告并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管道單位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存在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排除。對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隱患,管道單位自身排除確有困難的,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八條 管道單位應對安全風險較大區段和場所進行重點監測,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發生。
管道單位化學品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壓力試驗應按規定對管道進行檢測、維修,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管道,應及時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并向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行的行為:
(一)擅自開啟、關閉危險化學品管道閥門;
(二)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及附屬設施;
(三)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
(五)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放置重物;
(六)利用架空管道、管架橋等懸掛廣告牌、搭建構筑物。
第二十條 禁止在本規定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列危險化學品管道附屬設施的上方架設電力線路、通信線路。
第二十一條 在危險化學品管道及附屬設施外緣兩側各五米地域范圍內,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一)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子或其他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工程鉆探;
(三)挖塘、修渠、修曬場、修建水產養殖場、建溫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構)筑物。
第二十二條 在危險化學品管道中心線兩側及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列危險化學品管道附屬設施外緣兩側五米外周邊修建下列建(構)筑物的,建(構)筑物與管道線路和管道附屬設施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一)居民小區、學校、醫院、餐飲娛樂場所、車站、商場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變電站、加油站、加氣站、儲油罐、儲氣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營、存儲場所。
第二十三條 在穿越河流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百米地域范圍內,不得實施拋錨、拖錨、挖沙、采石、水下爆破等作業。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條件下,為防洪和航道通暢而進行的養護疏浚作業除外。
第二十四條 在危險化學品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各一千米地域范圍內,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礦、爆破。
在前款規定的地域范圍內,因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確需實施采石、爆破作業的,按第二十五條要求執行。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進行下列作業,應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單位,并將施工作業方案報管道單位;與管道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單位應指派專人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
(二)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規定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一百米地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
(三)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二百米和本規定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五百米地域范圍內,進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
第二十六條 進行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施工作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業方案;
(二)已制定事故應急預案;
(三)施工作業人員已接受管道保護知識教育;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業的設備、設施。
第二十七條 管道專用設施、管道水工防護設施、管道專用隧道等管道附屬設施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確需他用的,應經管道單位同意,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八條 管道單位應制定本單位管道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搶險救援人員和設備,定期進行管道事故應急救援演練;應將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報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發生管道事故,管道單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管道事故應急預案,采取積極措施進行緊急處置,消除或減輕事故危害,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管道單位應對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妥善處置,并將處置方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要求,對新建、改建、擴建管道建設的項目實施設立、安全設施設計、試生產方案備案、竣工驗收的安全審查。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管道單位關于管道外部安全隱患排除困難的報告后,應及時協調排除或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組織排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管道單位的事故報告后,應按照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并根據管道事故的實際情況組織采取事故處置措施,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及時啟動本行政區域管道事故應急預案,進行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管道單位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永久性明顯警示標志,或者未依照規定修復、更新有關管道標志,或者未 化學品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壓力試驗未按照本規定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和維修的;
(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規定書面通知管道單位,或者未與管道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或者管道單位未指派專人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三)管道單位未制定本單位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將本單位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報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四)發生管道事故,管道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事故危害的。
第三十四條 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危險化學品管道未及時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證件;有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妥善處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置方案未按規定要求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實施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的;
(二)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的;
(四)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放置重物的;
(五)利用架空管道、管架橋等懸掛廣告牌、搭建構筑物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危害的,依法承擔刑事或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區域是指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圍墻以外的區域。
第四十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管道附屬設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壓站、計量站、閥室、閥井、放空設施、儲罐、裝卸棧橋、裝卸場、分輸站、減壓站等站場;
(二)管道的水工保護設施、防風設施、防雷設施、抗震設施、通信設施、安全監控設施、電力設施、消防設施、管堤、管橋以及管道專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設施;
(三)管道的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雜散電流排流站等防腐設施;
(四)管道的其他附屬設施。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前在管道保護距離內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營、存儲場所,應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有計劃、分步驟地進行搬遷、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關于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的說明
一、起草背景
1.危險化學品管道事故頻發,給人民生命財產和自然環境帶來極大危害,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2009年3月6日16時50分,秦皇島市海港區北港鎮姚家寨村一村民,在姚周寨中學東側200米處,用裝載機平整自家責任田時,將河北天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天運管道有限公司所屬的由盧龍、昌黎、撫寧至中阿化肥有限公司的地下液氨管道挖漏,引發10km管道內的液氨(約7 0噸)泄漏。因處理及時,幸未造成人員傷亡和次生災害發生。2010年7月28日10時11分左右,位于南京市棲霞區邁皋橋街道萬壽村15號的南京塑料四廠地塊拆除工地,個體拆除施工隊挖掘機將穿越該地塊的南京金陵塑膠化工有限公司地下直徑159 mm丙烯管道挖穿,導致丙烯泄漏并迅速擴散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到位于塑料四廠南側邁堯路段的中華飯店明火后引發爆燃。事故最終造成22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療。爆燃點周邊近兩平方公里范圍內的部分建(構)筑物受損,直接經濟損失4784萬元。多起事故表明,涉及公共區域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一旦發生事故,涉及面廣,影響較大。
2.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急需加強。目前,針對管道保護法律只有《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0號)。這個法律是于2010年6月25日經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并于2010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管道保護法》著重于輸送石油、天然氣管道的保護,并沒有對其他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提出要求,鑒于當前突出問題,急需制定部門規章,規范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
二、起草過程
監管三司組織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首先提出了《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初稿,經修改后形成第一版《規定(征求意見稿)》。
2010年11月19日,監管三司在京組織召開本規定征求意見專題討論會。來自天津市、遼寧省、湖北省、廣西自治區、四川省、貴州省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中國疾病控制中心、北京化工研究院、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中國職業安全健康協會、中國石化、中國石油、中國化工等單位的專家參加了討論會。討論會從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的規劃、設計、建設、運行管理以及安全監管等方面提出了34條意見和建議,會后根據專家討論會意見再次進行了修改。
2011年1月5日至6日,監管三司組織司內和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有關人員對根據專家會意見修改后的《規定》進行再次討論,根據討論會意見修改后形成第二版《規定(征求意見稿)》。
2011年4月14日,監管三司再次在京組織召開《規定(征求意見稿)》研討會。來自北京、天津市安全監管局、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中石油、中國化工、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秦皇島天成公司、秦皇島天運公司以及中石油天然氣管道局等單位的專家參加了此次會議。在本次會議上,中石油天然氣管道局提出了關于化學品輸送管道投產試運的有關安全措施。之后,根據本次專家討論會意見進行了修改。
2011年5月4日,監管三司召開司務會,對《規定(征求意見修改稿)》進行討論。據此討論會意見修改后,經過進一步審核、修改,形成了《規定》。
三、主要內容
《規定》分為七章,共四十二條。各章分別是: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安全管理;第三章 建設安全管理;第四章 運行安全管理;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罰則;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闡述了《規定》的目的、適用范圍和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的總體要求。《規定》旨在加強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事故,維護人民群眾正常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二章 規劃安全管理。提出了危險化學品管道規劃、經管道輸送介質、管道選線條件的規定,并提出了管道與居民區、學校等公共場所和建筑物、構筑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設施、通訊設施、軍事設施等的距離,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第三章 建設安全管理。要求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建設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實施“三同時”管理,對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的設計、施工單位資質以及設計、施工、質量監督以及投產、試運的有關安全措施提出要求。
第四章 運行安全管理。對管道設置明顯警示標志、管道巡護制度建立、隱患檢查及治理等方面提出要求,列出了禁止危害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的數種行為,對在管道周圍一定范圍內進行的各種施工作業作出了明確規定,并對管道事故及應急等事項進行了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建設、安全管理方面的具體職責進行了規定。
第六章 罰則。對管道所屬單位及其他單位、個人危害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的各種行為的處罰進行了明確規定。
第七章 附則。對《規定》中涉及的有關名詞—公共區域、危險化學品管道附屬設施進行解釋。同時,對本規定施行前在管道保護距離內已經建成的人口密集場所及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規定了處理方法。附則還列出了本規定的實施時間。
四、主要條款說明
1.第二條對《規定》適用范圍做出了如下規定:
《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共區域的埋地、地上和架空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及附屬設施的安全管理。
《規定》不適用于原油、成品油、天然氣、煤層氣、煤制氣和城鎮燃氣管道的安全管理。
2.第十條“危險化學品管道應由具有化工設計甲級資質和相應的壓力管道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初步設計完成后應進行危險與可操作性(HAZOP)分析”。作此規定, 一方面是基于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涉及化工設計和壓力管道設計。化工設計甲級資質屬工程設計類,證書由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壓力管道設計資質屬特種設備設計類,證書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另一方面,為保證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的本質安全,在初步設計完成后即進行HAZOP分析。
3.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中的有關距離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中管道保護的有關規定提出。
4.第六章罰則中第三十三條的第一、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采納4月14日專家討論會和5月4日監管三司內部討論會意見,分別根據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第一、二項,第八十條的第六項和第八十二條制定;第三十三條的第三、四項的違法行為,參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處罰規定制定;本章中其他未被《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涵蓋的條款,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的處罰規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