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金治民
單位:西安市未央區安監局
類型:安全管理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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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
各位專家好!新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實施后,在實際工作中遇到以下兩點比較困惑,在這里向各位請教:
一是:無倉儲企業的預案評審:第三章第九條第六款: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無倉儲企業屬于經營類企業,區縣管轄的無倉儲企業規模很小,一般3人左右,利潤很小,做個預案評審,請三四個專家參加,少則需要三五千,多則萬把元,違背了當前提出的為企業減負這一口號,企業難以承受,意見很大,目前已有企業向我們提出退出這個行業該做其他業務。
二是 不達到重大危險源級別的經營許可不用評價報告;
依據第三章第九條: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制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制件);
(三)安全評價報告。
第六章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儲存設施,是指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確定,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設施。
依照新規定在今后會出現這樣一類企業,有倉儲設施,但不屬于重大危險源,不需要做安評的倉儲企業,危險性明顯大于那些單純的無倉儲經營企業,存在安全隱患,給安全監管帶來難度。
以上問題,請各位專家予以解答,若有不對之處請給予批評指出,謝謝。
專家答復:高明
問題一:參照法規條款原文如下: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根據新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無倉儲企業屬于經營類企業”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同時,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無倉儲企業屬于經營類企業”屬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第二類企業,只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而無須進行預案評審;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沒有提及如何對預案進行論證。本人認為:“無倉儲企業屬于經營類企業”應急預案可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直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這樣可省略預案評審環節,達到為企業減負的目的。
問題二:參照法規條款原文如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實施指南》
我本人不同意“依照新規定在今后會出現這樣一類企業,有倉儲設施,但不屬于重大危險源,不需要做安評的倉儲企業,危險性明顯大于那些單純的無倉儲經營企業,存在安全隱患,給安全監管帶來難度”這句話的部分提法。
如上所述,該類別企業在項目建設之初,應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如果安全評價報告合格,意味著該類企業在建設階段就將安全風險處于可控狀態;
同時:按照國家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實施指南》要求,定期組織開展隱患排查,進一步消除安全隱患,也可對企業日常安全管理起到保障作用,確保企業實現本質安全。所以上述存在安全隱患,給安全監管帶來難度的想法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