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事件應對法》與我國應急法制建設
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瀏覽: 2351 發布于2011年07月07日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設過程中,應急法制曾是長期被忽視、非常薄弱的領域。2003年SARS疫情的嚴峻考驗成為重大轉折。痛定思痛,亡羊補牢,經過幾年的不斷努力,作為最薄弱環節之一的應急法制已成為發展快、作用大、亮點多的一個法制領域。
現在,與應急管理直接相關的法律有30余部,行政法規有50余部,還有一系列相關法規、規章,多層次、多類型的應急法律規范在依法應對突發事件、加強應急管理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保障作用。其中,起著總體指導作用、扮演龍頭性法律角色的便是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突發事件應對法》。
這部法律的起草工作是在2003年5月SARS疫情尚未過去之時,根據中央領導同志的指示開始啟動的,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具體負責,我作為憲法和行政法專家參與了起草工作。
此項立法之初,試圖全面解決問題,加之2004年修改憲法時通過了有關緊急狀態的條款,所以一開始的建議稿、試擬稿和草案采用的名稱都是《緊急狀態法》或《突發事件應對和緊急狀態處置法》,寫進了很多關于緊急狀態的專門條款。隨著研究起草工作的深入,如何處理突發事件的一般應對和進入緊急狀態后的特殊應對的關系成為起草小組亟需解決的疑難問題,如何調整該法的名稱也成了頗感躊躇的問題。
我帶領人大法學院課題組于2005年初就此問題向起草機關提出一項報告,建議將本法名稱改為《突發事件應對法》。理由是緊急狀態是對突發事件導致的公共危機發展到更深程度時選擇確立的一種法律擬制狀態,緊急狀態的宣告與實施只是應對突發事件的后續階段、一種手段,只不過其應對的事態更危重、采用的手段更特殊而已,將本法名稱定為《緊急狀態法》無法涵蓋對突發事件的預防和一般應對等內容,可能造成法律名稱與具體條款之間的名實不符,會給部分條款的起草帶來立法技術上的困難;而采用《突發事件應對法》這一名稱可涵蓋本法的全部內容,且可避免名稱過于累贅。
后來正式出臺的法律文本拿掉了關于緊急狀態的許多具體規定,僅用一個條款指明解決緊急狀態實務問題的基本路徑和操作空間,本法名稱與內容就更為吻合,也解決了緊急狀態實務處置難題,這是立法機關從實際出發的調整結果,也表現出立法工作者的法律智慧。
《突發事件應對法》作為我國應急法律體系中起著總體指導作用的龍頭性法律,與其他的應急法律規范一道在社會生活中發揮日益重要的制度規范作用,也促使人們在更廣闊的背景下深入認識我國應急法制發展的歷史經驗和未來課題。現在需要進一步深化認識、更新觀念、創新制度,培育科學、民主、高效的新型應急法文化,為我國應急法制進一步發展創造更好的條件。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本欄目由本報與中國人民大學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