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主產企業事故狀下“清凈下水”
來源: 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瀏覽: 5923 發布于2007年03月23日
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11•13” 爆炸事故中,大量消防水攜帶泄漏物料進入松花江,導致松花江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是我國迄今為止發生的最為嚴重的一次水污染事件,給安監部門、環保部門和高污染、高風險企業帶來的教訓無疑是深刻的。由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水平參差不齊,部分企業基礎薄弱,大量老企業建成時間較早,設計、建設不規范,事故狀況下“清凈下水” 的收集處置措施和事故池的設置和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隱患。事故狀態下的“清凈下水” 如不采取措施加以收集,便會沿地面流淌至雨水管道,最終匯入江河湖泊,造成地下水、地表水的嚴重污染。如何完善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 的收集處置成為大部分企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 吉林雙苯廠事故過程
2005年11月13日13時35分,吉林市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苯胺二車間硝基苯精制單元,硝基苯精制塔T102發生爆炸事故。爆炸發生后,反應容器和管道破裂,苯類有毒物料泄漏,與沖刷設備的大量消防水混合,含有苯類有毒物的消防污水沒有進入事故緩沖池而是直接從雨水、消防水等“清凈下水”的排放口直接流入松花江,長達80km的污染帶順江而下,造成松花江下游城市哈爾濱供水系統癱瘓,生產、生活秩序受到嚴重影響,也帶來了惡劣的國際影響。
二、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 的特點,以及收集處置措施
1、 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 的特點
(1)水量不確定
由于事故狀態下的“清凈下水”只是在發生事故時產生,因而其水量與消防時實際用水量及事故泄漏化學品量有關, 而消防實際用水量與火災嚴重程度密切相關。當火災處于初期或程度比較輕時,消防實際用水量就小,產生的事故狀態下的“清凈下水” 的量也就少;當火災程度比較嚴重時,消防實際用水量就大,產生的事故狀態下的“清凈下水” 也就多;當火災特別嚴重時,企業內消防設施不能滿足消防要求,需要動用企業外部消防設施,此時產生的事故狀態下的“清凈下水”就更多。
(2)污染物組分復雜
危險化學品種類繁多、化工裝置千差萬別。不同的化工裝置、不同的工藝流程、反應物質不同,火災發生時不同的泄漏點位置,事故狀態下的“清凈下水” 中污染物的組分都會不同。物料泄漏量不同,事故狀態下的“清凈下水” 中污染物的濃度也會有很大差異。
事故狀態下的“清凈下水” 具有區別于其他形式污水的特點,但是無論何種形式的污水,它都存在著收集與處理的問題。
2、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收集與處置措施
依據石油化工企業的安全、環保等相關法規、標準,石油化工企業應該做到清污分流,事故狀態下的“清凈下水”也應該從未受污染的水中分流出來。因此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的收集與處理是必要的,不能因為火災就忽略了對環境的保護。特別是生產過程中含易燃、有毒物質的企業,這
個問題更應重視。一般采用的方法是修建事故緩沖池,在裝置區、儲罐圍堰內增設通往事故緩沖池的管道和閥門,在事故緩沖池周圍設置通往污水處理廠的管道、閥門和污水泵。
(1)修建事故緩沖池
將來一旦出現風險事故之后,把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和一些不正常的污水,都收集到這個地方,把水暫時儲存起來,事故過后再進行處理,處理完之后,符合排放要求再往外排。事故緩沖池須有一定的調節容積,充分考慮消防水的水量和消防水的持續供水時間。緩沖池的容積沒有明確標準,大部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沒有通往污水處理廠的管道,若消防實際用水量超過容積,消防污水就會溢出事故緩沖池,流人雨水管道,污染環境。但是,如果將事故緩沖池做得很大,勢必又增加了土建投資。如何經濟、合理地確定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收集池的容積,還有待于進一步探討。
(2)在裝置區、儲罐圍堰內增設通往事故緩沖池的管道和閥門
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 與未受污染的“清凈下水” 的切換,按以下步驟進行:平時將反應裝置區和儲罐區圍堰的通往事故緩沖池的閥門打開,將雨水系統的閥門關閉,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 被直接排放到事故處理池;平時遇到需要沖洗設備或雨天等,將通往事故緩沖池的閥門關閉,雨水和沖洗水等被限制在裝置區和儲罐區圍堰之內,經檢測人員取樣分析,如確認未被污染,打開通往雨水系統的閥門,將場地內積水排至雨水系統;若分析結果顯示“清凈下水” 已被污染,則啟動污水池內的污水泵,將受污染水送至污水處理廠。
(3)事故緩沖池設置通往污水處理廠的管道、閥門和污水泵
若水量超過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 緩沖池容量,則使用污水泵將受污染的“清凈下水”抽到污水處理站。前提是要有條件鋪設通往污水處理站的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