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顧
2021年3月8日,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義橋鎮安監辦工作人員對浙江華浙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在該公司廠區管片車間東面一臨時倉庫內存有大量?;?,經清點共計有 176瓶?;窔馄?/span>,上述氣瓶屬杭州蕭山余漢林氣體有限公司所有。但 該公司未取得帶存儲設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該倉庫不具有存放?;返陌踩珬l件,且該倉庫建立在該廠員工宿舍樓邊上,具有現實危險性。
當天,區應急管理局對杭州蕭山余漢林氣體有限公司非法存儲危險化學品案進行立案調查,3月9日將該案件以涉嫌危險作業罪移送區公安分局,后者于當天對該公司實際負責人余漢林以涉嫌危險作業罪進行刑事立案,并對余漢林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
區應急管理局部分執法人員旁聽了庭審過程,庭審結束后,各位執法人員紛紛表示,下一步將繼續加強執法力度,爭取在行刑銜接領域有新的突破。
法條回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