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審議《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草案)》
11月28日,山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審議《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草案)》,對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發布,以及應急處置等內容予以詳細規定。
應急管理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專職副主任孟希雄表示:目前,我省各級各類突發事件發生率呈明顯下降趨勢。2010年全省共發生各類安全生產事故11326起,死亡2635人,事故起數同比減少1173起,下降9.38%,死亡人數同比減少505人,下降16.08%。
不過,當前我省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問題:應急預案編制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應急保障基礎比較薄弱;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與城市人口基數相比,總體少、規模小,功能不全、標準不高等。為此,我省制定《條例(草案)》,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條例(草案)》規定,應急管理工作依法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并納入政府工作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縣級以上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各級政府的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本級政府的應急管理日常工作,應該成立應急管理專家組,建立健全專家決策咨詢制度。
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建立應急管理培訓、演練制度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專項應急預案或者部門應急預案。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危險源、危險區域管理制度,建立危險源、危險區域信息數據庫,建立本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設區的市、縣級政府應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并建立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組織的應急管理培訓、演練制度。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統一的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調撥、監管和緊急配送體系,并建立應急平臺,納入全省應急平臺體系,實現與國務院應急平臺互聯互通。
很重要的一點是,要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志愿者組織要為參加應急救援的志愿者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事件應在兩小時內上報省政府
《條例(草案)》規定,較大以上和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事件發生后,設區的市政府應當在兩小時內將突發事件信息上報省政府,必要時應向其他設區的市政府通報。
突發事件的信息報送,要及時、客觀和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對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信息,要立即報告;對事件本身比較重要或者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間的突發事件信息,應立即報告。預警信息發布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站、手機短信、有線廣播、宣傳車或者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
縣級以上政府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制度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告知社會公眾應當注意的事項和相關知識。
救援物資及設備要優先運送
《條例(草案)》明確了我省處置突發事件的分級響應責任和工作流程。交通運輸、鐵路、航空部門應當確保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救援物資、救援設備優先運送。
同時,縣級以上政府可依法實施應急征用,應當向被征用單位或者個人簽發應急處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記造冊工作。被征用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執行應急處置征用令的,征用執行人員在情況緊迫并且沒有其他替代方式時可以強制征用。
應急措施造成損失要按國家規定給予補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縣級以上政府要組織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對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過程、影響范圍和信息報送、應急處置等情況進行調查,認定責任形成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報告。
如果縣級以上政府因應對突發事件采取措施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損失的,要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國家沒有規定的,省政府應當組織制定補償辦法。
過渡性安置點的規模要適度,并應當設置在交通便利、方便受災人員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區域。(記者 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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