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
請問老師,在防爆場所使用符合現場防爆要求的臨時用電設備時(防爆插座->帶防爆插頭插座的防爆配電箱->防爆風機)是否還需要辦理動火票?若是,若臨時用電設備需要聯系使用超過24小時,請問如何辦票,必須每隔8小時再辦理一次動火票嗎,因為現場無任何工作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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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非防爆電氣設備的非常規作業,因可能會產生電火花、熾熱表面,應視為動火作業管理。企業在易燃易爆場所內使用非防爆電氣設備實施非常規作業時,如果作業不涉及使用電焊機、角磨機等常見的動火作業時,可不必辦理動火作業票,而只辦理臨時用電作業票。臨時用電作業票中有可燃氣體分析欄,開展臨時用電作業前,應在非防爆電氣設備周圍進行可燃氣體分析并合格后方可送電并實施相關作業。
周**
請問老師,受限空間內動火作業應該提級管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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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GB 30871-2022中未對受限空間內的動火作業升級管理做出明確要求。企業應按標準第5.1.1 條 “遇節假日、公休日、夜間或其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的規定實施動火作業的升級管理。
楊**
老師 您好!想咨詢一下化學品柜警示標識張貼要求
1 警示標識能否張貼在化學品柜門上,
2 化學品柜的警示標識應該怎樣貼,張貼警告,禁止,指令這些可以嗎?需不需要張貼化學品危害標志?如:爆炸物,氧化物這些。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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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實驗室門口應有安全信息牌,至少應包括實驗室危害類型、個體防護要求、氣瓶種類與數量、安全責任人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全部工作場所應有明顯的危險源標識,包括劇毒品、放射性強磁、病原微生物、同位素等高危場所,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室貯存柜或抽屜上應貼有內部存放所有物品的標簽,且標簽與物品信息應一致。具體內容參見《化學化工實驗室安全管理規范》(T/CCSAS 005-2019)與《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 2894-2008)。
胡**
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經常有防腐保溫,土建施工作業。在這過程中經常會使用電錘,電鉆,手持式磨光機。這些人員都沒有證件,是否可辦理動火作業證進行動火作業?
利用干電池式的手電鉆上保溫外護皮,是否需要辦理動火作業證?包括架子工在防爆區域進行腳手架安裝使用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干電池的)進行扣件安裝,是否屬于動火作業,是否需要辦理動火作業證?
高處作業中要求安全帶高掛低用,但是在實際作業中有時不能滿足。例如搭腳手架過程中無法滿足高掛低用,在爬上登高作業點的過程中有時也無法滿足這一要求。面對這一情形是否可判定為措施不落實?特別是登梯、爬腳手架過程中,若一步一掛,在這掛、解過程中帶來的風險比直接爬上去存在的風險還大,有沒有特別強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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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動火作業包括若干種方式,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第30號令),只有動火作業中的“焊接與熱切割”才屬于特種作業,作業人員應取得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在危險化學品企業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使用非防爆的電錘、電鉆、手持式磨光機屬于動火作業,但不屬于特種作業,使用人員不需要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屬于特種作業的動火方式,動火作業票中動火人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編號不需填寫。
2.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使用非防爆手電鉆等電動工具,或使用防爆手電鉆打孔可能產生火花或高溫的,均屬于動火作業,作業前應嚴格按程序辦理動火安全作業票。
3.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的安全帶應高掛低用。但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可能會存在不具備安全帶高掛低用的條件,即高處沒有可以掛安全帶的位置。在類似情況下,作業人員的安全帶只能結合實際情況在適當的位置進行懸掛,同時作業人員應做好其他防止墜落的相關措施。
胡**
請教一個問題,企業分廠連續生產,分廠科室及生產車間管理人員都是輪流調休,在分廠是否還存在公休日這一說法。升級管理在國家法定的公休日(周六,日)是否需要升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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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GB 30871-2022第5.1.1條規定的“遇節假日、公休日、夜間或其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與企業生產崗位是否連續生產無關系。在公休日期間,企業的生產崗位肯定是由班組人員倒班連續生產,但企業的生產、設備、生產、應急等管理部門的人員大部分會離崗休息,只安排個別人員值班,即各專業的管理人員力量相對較薄弱,在此期間的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胡**
咨詢一下,一個項目,一級動火需要7天,在這期間可不可以只辦理一張臨時用電票,每天辦理動火票都關聯這張臨時用電票,直到這件事情結束。其中人員固定不變。還是完成這個項目每天辦理動火票時都需要辦理臨時用電票,動火作業結束時也一同關閉臨時用電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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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對于同一項檢修活動可能要連續實施多天的,臨時用電作業票的有效期可與檢修活動的施工期一致,即這一項檢修活動可只辦理一張臨時用電作業票。但應在每天臨時用電作業結束后,將電氣設備的電源斷掉,每天電氣設備再次送電前應開展可燃氣體分析并合格后方可送電。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出現一張臨時用電作業票對應多張動火或受限空間作業票,這是允許的。
胡**
動火作業,特別是承包商安排的一個小組(管工,焊工,小工組成,監護人另外)。管工有金屬焊接與熱切割證,焊工有焊工證,小工沒有證。但是小工要從事管道打磨、切割作業請問小工能不能作業?如果能的話票證上怎么填寫?上級部門檢查會不會按動火人無證對待?
對于焊工在已運行裝置里面檢修是否是需要持雙證才能作業?如果只持有質監局發的焊工證能否開展焊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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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動火作業包括若干種方式,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第30號令),只有動火作業中的“焊接與熱切割”才屬于特種作業,作業人員應取得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小工如果沒有取得“焊接與熱切割”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可以使用磨光機等進行打磨作業、可以使用電砂輪進行切割作業,但不能使用氣割進行切割作業。使用磨光機等進行打磨作業、使用電砂輪進行切割作業屬于動火作業,但不屬于特種作業,使用人員不需要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屬于特種作業的動火方式,動火作業票中動火人《特種作業操作證》編號不需填寫,也不應以無《特種作業操作證》作業對待。
2.在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裝置區進行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的人員,必須取得應急管理部門核發的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焊接作業的人員,還應持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焊工《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胡**
30871里面關于高處作業分級在正文里面有2種分級,第二種主要是那9種情形。但是在附錄里面的特殊情形分級沒有高度區分,這個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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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GB 30871-2022附錄表B.1安全作業票的辦理和審批內容中明確了各級高處作業還應包括的情形,這些情形不是針對作業高度的,是針對一些特殊情況的,凡是滿足相關情形條件的,即可歸類為某一級別的作業,辦理相應級別的高處作業票。
羅**
專家你好,請問高處左右有效期最長7天,那比如說有個單獨的高處作業要做3天,我完工驗收時間怎么填寫?是第一天作業結束后就填,還是等第3天作業結束后再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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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高處作業票的完工驗收時間可在該項作業全部結束后填寫。如果企業對特殊作業管理更加嚴格,可以自行要求在每天作業結束后分別填寫一次完工驗收內容。
武**
關于臨時用電作業的培訓,我們公司臨時用電接線人員是固定的一名電工。對于臨時用電的安全培訓是針對于用電人員還是接線人員?如果是接線人員,一天有可能要接四五次電,是不是每一次都要給接線人員(持有電工證)進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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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臨時用電作業前的安全教育培訓的對象應該是使用電氣設備實施現場作業的人員,而不是接電的電工。
武**
請問。氣鉆保溫作業(利用氣鉆對鐵皮進行打孔固定,不用電,現場無火星),這種屬于動火作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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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使用氣鉆保溫作業是否屬于動火作業應結合實際風險分析結果確定。如果氣鉆保溫作業不會產生機械火花、不會產生高溫表面,則不屬于動火作業,否則應屬于動火作業。
張**
老師你好!請問臨時用電票的完工驗收是指用電結束后的驗收還是指送電結束后的驗收?現在有的人認為應該是送電結束后,為了保證用電過程中的安全,所以應該進行完工驗收。有的人認為是用電結束拆線后對現場的一個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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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臨時用電包括接電、送電、用電、拆電全過程,所以臨時用電作業票中的完工驗收意見應在作業結束拆除電氣設備設施后再填寫。
宋**
你好!各位專家新30871中5.1.2處于運行狀態下生產裝置設備、管道、儲罐、容器上進行動火屬于特級動火,是否可以理解為只要裝置沒全面停工,上述生產裝置設備、管道、儲罐、容器上動火都是特級動火。如果管道或設備已進行單個隔離、降溫、降壓、吹掃置換是否可以按一級動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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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設備、管道、儲罐、容器等設備設施內有工藝介質時,在這些設備設施上的直接動火均為特級動火作業。如果某一設備設施擬進行檢修,將設備設施與其他系統、設備設施隔離,設備設施內工藝介質進行置換、吹掃、分析合格,該設備設施上的動火為一級動火作業。
宋**
請問各位專家新30871應用問答關于動火作業第6項,管廊上工藝管道直接動火應按特殊作業管理,當管廊中全部工藝介質管道徹底置換合格可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問:是否是例如管廊有蒸汽、水、氮氣、儀表風、天然氣,現在需要對蒸汽管線進行漏點處理,如果要達到一級動火條件上述5種介質管道都需要進行徹底置換嗎,實際生產中如果需要將上述5種介質徹底置換對裝置影響較大,是否可以將擬進行動火管道徹底置換后按一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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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管廊上有多條管道,其中某一管道內介質全部置換、吹掃、分析合格后的動火,可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管廊上新建管道上的動火可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李**
GB30871-2022中部分疑問,請老師解答
1、GB30871-2022第10.8條規定:臨時用電時間一般不超過15天,特殊情況不應超過30天;用于動火、受限空間作業的臨時用電時間應和相應作業時間一致;
若檢修作業涉及動火、臨時用電,計劃檢修10天,動火作業按照規定規定辦理外,臨時用電作業票是辦理一次就可以了,還是臨時用電隨著動火作業票有效期限辦理?假如辦理一次票證就可以了,有沒有要注意的地方
2、臨時用電安全作業票中作業人和作業負責人可以是同一人么?
3、在臨時用電的接線、拆線、用電全過程都要監護,若不同監護人是在不同階段作業開始前填寫監護人么?
4、在GB30871-2022中“4.18安全作業票應規范填寫,不得涂改”,中途換監護人,填寫新的監護人姓名可以;作業票不得涂改是指辦票過程中不能填錯而有涂改痕跡,還是說審批完成后票證不允許涂改?
5、同一作業場地涉及多種特殊作業(比如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一般情況下同組協作的是否可設置一個監護人?
6、在危險化學品新改建項目的建筑施工現場動火,可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技能人員職業培訓合格證》的建筑焊工證,還需要特種作業資格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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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于同一項檢修活動(一定是同一項檢修活動)可能要連續實施多天的,臨時用電作業票的有效期可與檢修活動的施工期一致,即這一項檢修活動可只辦理一張臨時用電作業票。但應在每天臨時用電作業結束后,將電氣設備的電源斷掉,每天電氣設備再次送電前應開展可燃氣體分析并合格后方可送電。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出現一張臨時用電作業票對應多張動火或受限空間作業票,這是允許的。
2.臨時用電安全作業票中“作業負責人”危險化學品企業中電氣管理部門中為完成某一項特殊作業而成立的作業小組的負責人,可在現場作業人員中指定,不一定是作業單位的負責人。如果作業負責人可以參與到作業中來,即作業負責人與作業人可以是同一人。
3.臨時用電的接線、拆線、用電全過程都應有監護人監護,但并沒有對監護人專業、資質等作出具體要求,接線、拆線過程中的監護人可以是電工,也可以是經過特殊作業監護人專項培訓的監護人。臨時用電的接線、拆線、用電全過程的監護人均可由經過特殊作業監護人專項培訓的監護人擔任。如果臨時用電全過程由不同的監護人來監護,則所有的監護人均應在安全作業票中的“監護人”欄簽字。
4.特殊作業過程中如果需要更換監護人,新的監護人在特殊作業票中“監護人”欄簽字,原監護人的簽字保留,這不屬于涂改安全作業票。作業票不得涂改是指安全作業票在辦理過程中、在完成審批后全過程均不得涂改。
5.同一項檢修活動可能會同時涉及多項特殊作業的,可以設置一名作業監護人。但同一場地不同的檢修活動應分別設置作業監護人。
6.在危險化學品企業廠區內進行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必須持有應急管理部門頒發的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