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
老師,你好,請問有建設工程機械職業技能鑒定中心頒發的高級 登高架設作業的證書,還需要考取特種作業證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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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第30號令),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作業符合特種作業條件的,均應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生產經營單位在新、改、擴建項目施工過程中,且新、改、擴建項目與生產經營單位現有生產區相對獨立的,高處作業人員可不必取得應急管理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取得其他部門頒發的有關資質證書可從事相關作業。
王**
老師您好;GB30871中的受限空間作業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分析,要求進行上、中、下部檢測分析,作業票上記錄的話,上中下的三個數據均要記錄嗎,還是只要填寫一個最大值?個人理解,在檢測分析時,對于下部的檢測過程,儀器要經過上部、中部,然后到達下部,是一個連續的取樣分析過程,很難確認具體的部位氣體分析數值。從貴單位編寫的應用問答教材中,安全作業票舉例中,分析部位填寫的是“上中下”,數值是一個,所以想確認一下,是否只要填寫一個最大值,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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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特殊作業前,對于較大設備內需要進行上、中、下(或左、中、右)進行氣體分析的,應分別對設備上、中、下(或左、中、右)進行取樣,并在作業票中分別填寫相應的分析數據,而不是填寫一個最大的分析數據。
劉**
《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實施指南(試行)》中規定“過氧化氫(20%≤含量<60%):氧化性液體,類別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1.3條的條文說明寫道:“乙類儲存物品的劃分,主要依據我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確定的Ⅱ級易燃固體、Ⅱ級易燃燒物質、Ⅱ級氧化劑、助燃氣體、Ⅱ級自燃物品的特性”。請問老師,“氧化性液體,類別2”是否屬于Ⅱ級氧化劑?即是否由此可以認為27.5%過氧化氫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乙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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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實施指南(試行)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5〕80號),其附件《危險化學品分類信息表》中雙氧水的危險性類別為:(1)含量≥60%,氧化性液體,類別1;(2)20%≤含量<60%,氧化性液體,類別2;(2)8%≤含量<20%,氧化性液體,類別3。
2.《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 第3部分:品名及運輸要求索引》(JT∕T617.3-2018)附錄A:表A.1,UN2014,20%≤含量≤60%的雙氧水,危險分類為5.1,Ⅱ類包裝。UN2015,含量>60%的雙氧水具有氧化性,危險分類為5.1,Ⅰ類包裝。UN2984,8%≤含量<20%的雙氧水具有氧化性,危險分類為5.1,Ⅲ類包裝。
3.《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版))3.1.3本條解釋條文:第(1)、(2)條規定了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原則為主要依據我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確定的Ⅰ、Ⅱ級氧化劑,分別劃分為甲、乙類。規范正文表3.1.3: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不屬于甲類(即Ⅰ類包裝)的氧化劑,屬于乙類。
4.綜上,“Ⅱ級氧化劑”應指“Ⅱ類包裝”的氧化劑。各濃度的雙氧水火災危險性分類為:含量>60%的雙氧水為甲類;20%≤含量≤60%的雙氧水和8%≤含量<20%的雙氧水均為乙類;含量<8%的雙氧水不屬于危化品,可劃為戊類。
王**
GB30871-2022版,臨時用電票中作業負責人是指用電單位負責人還是接線單位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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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22)附錄A臨時用電作業票中的“作業人”是指危險化學品企業中負責接電、拆電的專業電工,“作業負責人”指接電、拆電的專業電工的臨時負責人或專業電工單位的負責人。
武**
GB30871中要求,夜間動火升級管理。夜間是指什么時間段。我們單位:生產人員是倒班制,后勤及生產輔助人員是早8點—下午5點。那么夜間動火判定為是那個時間段?比如有時候早上7:00有辦理動火的,這種屬于夜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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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22)中沒有對“夜間”給出明確的界定范圍。危險化學品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合情合理的基礎上,在有關管理制度中明確“夜間”的界定范圍。
曹**
請問老師,工貿型企業存放乙醇酒精是否有存量的上限要求。比如企業最多存放多少乙醇,存放多少乙醇需要放防爆柜。有沒有相關依據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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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目前沒有文件對工貿企業危險化學品儲存量作出明確要求。工貿企業危險化學品儲存乙醇等危險化學品的,應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的相關要求規范儲存危險化學品。
吳**
您好,新版GB30871中要求夜間動火需要升級,專家也在直播中講解了如“二升一”的具體操作,并提出了企業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在動火制度中明確“夜間”的具體時段。我們有兩個問題請教專家:
1、以“二升一”為例,如果企業規定了企業夜間的時段為晚7點到次日早7點,升一級作業票后,執行一級作業票措施,作業票時間不能超過8小時,而實際夜間動火時間達到了12小時,是否允許?
2、如果升一級后必須執行8小時的作業時間,那么企業規定的夜間時段就不能超過8小時,但是一般情況下 一級作業票審批人已下班,此時能否由當天24小時值班的值班干部在二升一審批人處簽字。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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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二級動火作業在夜間升級為一級動火作業后,一級動火作業票的有效期為8小時,作業時間超過8小時的,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證。
2.在夜間、節假日,企業公司級(廠級)值班人員、車間級值班人員可以行使特級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的審批權限,但前提是各級值班人員應具備安全作業票的審批能力。
徐**
老師,你好,關于GB30871-2022,動火作業問題:生產裝置區屬于火災爆炸危險性場所,裝置處于運行狀態下,在水泥地上打孔屬于幾級動火作業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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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據《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22)中關于特級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的界定范圍,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涉及工藝介質的設備、管道上的動火作業為一級動火作業。在水泥地上打孔可能會使用非防爆電氣設備、作業過程中可能會產生機械火花,屬于一級動火作業。
朱**
GB30871-2022中作業人是指直接實施作業的人員,理解為直接實施特殊作業的人,如焊工,登高架設工等,對嗎?通常現場還有輔助人員,監護人員,請問輔助人員和監護人員需要在“接受交底人”欄簽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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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22)第4.4條要求:“作業前,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措施交底”,如果輔助人員不參與作業,可不需接受安全交底。監護人員如果是危險化學品企業有關單位指派,在作業前應該對作業有關情況進行了全面了解,可不需再接受交底,甚至危險化學品企業的作業監護人還可以行使安全交底的職責,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如果監護人由作業單位指派,則監護人應接受危險化學品企業有關人員的安全技術交底。
安**
老師,你好,我廠有個水池,深度5M,里面放的是長江水,全敞開式,里面有一個能上下攀爬行走的斜梯,全部放空后,確保里面無可燃有毒氣體,在里面施工時還算受限空間嗎?
受限空間的必要條件是什么?是不是只要超過1.2米深的坑或者池都算受限空間?對于一個敞開式、有直接到頂的鋼直梯或鋼斜梯的水池,算不算進出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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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敞開式水池如果長時間沒有進行全面清理,池底可能會積聚污泥等,同時可能會在污泥中溶有硫化氫、甲烷等有毒可燃氣體,水池屬于受限空間。
2. 受限空間的必要條件是空間內可能存在可燃有毒氣體,可能會對進入空間作業的人員造成傷害。深度超過1.2米且有可能積聚可燃有毒氣體的坑、池均應視為受限空間。敞開的水池屬于受限空間。
武**
關于有限空間,請問廠區內雨水管道進水口處,管道深度約0.8米屬于有限空間嗎?一般地下深度多少可以判定為有限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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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22)中未明確受限空間深度方面的判定標準。企業應結合實際情況,深入分析空間內可能存在的各類風險,依據風險辨識結果明確受限空間的界定標準。
安**
老師您好!企業中從事桶裝雙氧水搬運工作的庫工及叉車工、保管員需要取得氧化工業特種作業證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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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第30號令)附件特種作業目錄9.10、9.11:氧化工藝作業是指氧化反應崗位的作業;過氧化工藝作業是指過氧化反應、過氧化物儲存崗位的作業,其中適用于雙氧水的生產。
如果雙氧水用于氧化反應,桶裝雙氧水搬運工作的庫工叉車工及保管員的崗位應屬于倉儲崗位,不是氧化反應崗位,相關人員不需要取得氧化工藝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如果企業生產雙氧水,則產品雙氧水倉庫的庫工及叉車工、保管員屬于過氧化物儲存崗位員工,應取得過氧化工藝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安**
老師您好!GB30871-2022附錄中,增加了對高處作業的分級說明,沒有明白其中的意思。就二級、三級的情況敘述,如果有列出的情況,是屬于二級還是三級?易燃易爆區域均算二級或三級,那甲乙類廠房內都要算二級和三級嗎?以此類推四級也是這種情況,如果高度僅僅達到2米,在雨天作業,也要按照四級來辦理作業票嗎?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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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22)附錄表B1中,明確Ⅱ級、Ⅲ級高處作業還包括一些情形的高處作業,這些情形的作業是屬于Ⅱ級還是Ⅲ級高處作業,企業可自行在相關制度中做出明確規定。凡是滿足附錄表B1中的各級高處作業條件的,應直接判定為相應級別的高處作業并辦理高處作業票。
孔**
老師,您好。我想請教下,在爆炸危險環境的防爆電機是否必須采用防爆撓性管?AQ3009第6.1.1.3.10要求“電機進線口應設置與電氣設備防爆型式相當的防爆撓性連接管”,同時也在表18中說明“撓性連接管僅是鋼管的一部分,起機械保護作用”。據了解,電機接線口處防爆性能基本靠電纜加緊密封裝置里的橡膠圈來保證,所以鎧裝電纜直接進線是沒有任何問題的。那么非鎧裝電纜進線保證防爆密封的前提下,采用非防爆的金屬軟管作為機械保護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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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危險場所電氣安全防爆規范》AQ3009中“電機進線口應設置與電氣設備防爆型式相當的防爆撓性連接管”的要求其目的一是要保證電纜進線口有良好密封實現防爆功能,二是電纜連接管應具有機械保護功能。如果非鎧裝電纜進線能實現有效防爆密封,采用強度足夠的金屬軟管作為電纜的機械保護是可以的。
孔**
您好,老師。我發現爆炸危險區域的一些防爆接線盒、照明開關或者一些檢修箱、照明箱等,這些設備有些接線口用不到成為備用口。備用口用的是白色塑料絲堵。我認為塑料絲堵質量不如鋼制件,老化之后可能出現裂紋,導致失爆。不知道我理解的對嗎?是否需要更換成鋼制防爆絲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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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檢修配電箱等設備在出廠時接線口安裝的塑料絲堵等設施是符合相關安全要求的。使用時間較長時,塑料絲堵可能會出現老化、破損等現象,企業應做好定期檢查,發現絲堵有老化破損情況應及時進行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