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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

吳*怒

于9個月前留言:

如何投稿

回復:
您好,請投遞稿件至ccsa@ccsa.net.cn 。

門*陽

于9個月前留言:

專家您好,請問在球罐檢修過程中使用非防爆充電式手槍鉆搭設球罐內外部腳手架,開具高處作業票時是否需要開具動火作業票?因為是在球罐區內,算是特級動火嗎?

回復:
您好,《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22)第5.1.2條規定: 特級動火作業是指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處于運行狀態下的生產裝置設備、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進行的動火作業(包括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存有易燃易爆介質的重大危險源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第5.1.4條規定: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負責人或安全管理負責人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第4.6條規定:作業前,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組織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并由相關責任人簽字審批。同一作業涉及兩種或兩種以上特殊作業時,應同時執行各自作業要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作業時,審批手續應齊全、安全措施應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應符合安全要求。

鄭*沖

于9個月前留言:

請問老師,前段時間我從化工人才平臺提交了專家申請,從什么地方能夠查看是否審核通過?

回復:
您好,只能登入化工人才平臺查看。

王*勝

于9個月前留言:

各位老師好,我已經認證協會專家;后續如何參與協會相關工作?協會是否有相關培訓和指導及相關安排?

回復:
您好,請等待相關部門通知。

冉*波

于9個月前留言: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第二十條:嚴禁不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嚴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嚴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問題:庫房的“三同時”手續中列出儲存10種危化品,后因生產需要增加或變動了一些?;?,但是火災危險性等級滿足消防要求,也不存在禁配物質混放,這種情況是否需要整改,應該如何整改?如果增加的品種不是危化品,是否需要整改?

回復:
您好,問題未說明變動的危險化學品屬于原輔材料還是產品。不論是屬于原輔材料還是產品,按照《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第二十條規定,即使在滿足消防要求,也不能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因為危險化學品品種的變化,往往意味著生產工藝進行了調整,甚至產品發生了變化。如果變化后的產品屬于危險化學品,不僅涉及變更風險的管控,還有可能涉及“三同時”等法規要求,甚至涉嫌非法生產。因此,此類問題應區分增加危險化學品品種是原輔材料,還是產品,并按照“三同時”、變更管理等相關要求進行整改。 如果增加的物質不屬于危險化學品,則應綜合分析其理化性質、火災危險性、與其他物質是否反應等因素,執行相應管理要求。

李*亮

于9個月前留言:

關于GB15603-2022的一些疑問 1)關于GB15603-2022中6.2.5中堆垛的定義,“堆垛”應理解為是一個統一的詞語,還是“堆”和“垛”是兩個定義? 2)倉庫里面化學品存放是用地臺板墊底的,6.2.5的堆垛是以每塊板為一個堆垛,還是以每個品種(面積不大于150平方米)為一個堆垛? 3)3.4里面的“隔開儲存”定義中“隔板或墻”的高度具體要求是怎樣?

回復:
您好,1.《危險化學品倉庫儲存通則》(GB 15603-2022)“3術語和定義”中無“堆垛”的內容。《危險化學品倉庫儲存通則》(GB 15603-1995)“3定義”中也無該內容。請咨詢標準編制單位。 2.《危險化學品倉庫儲存通則》(GB 15603-2022)未規定堆垛以品種或地臺板區分。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在管理制度做出規定。 3.《危險化學品倉庫儲存通則》(GB 15603-2022)未對“隔板或墻”的高度值做出規定,但應保證其高度大于隔開物料的堆垛高度,并符合“6.2.3堆碼應符合包裝標志要求;包裝無堆碼標志的危險化學品堆碼高度應不超過3m(不含托盤等的高度)”的要求。

許*衛

于9個月前留言:

10%LEL的氨氣怎么換算多少PPM的氨氣呢,體積分數、LEL%和PPM之間換算有什么計算公式嗎

回復:
您好,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GB/T 50493-2019)附錄B:本標準中,濃度單位ppm(μmol/mol)與mg/m3的換算關系?!侗ㄎkU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2014)“2.0.11爆炸下限”是指:可燃氣體、蒸氣或薄霧在空氣中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最低濃度??諝庵械目扇夹詺怏w或蒸氣的濃度低于該濃度,則氣體環境就不能形成爆炸。根據附錄C“可燃性氣體或蒸氣爆炸性混合物分級、分組”,氨的爆炸下限V%為15%,則10%LEL即1.5%。

王*華

于9個月前留言:

你好,老師。 企業對原來的年產30萬噸的工藝進行改造,每年90萬噸項目。 問題一:這種技改項目和“原安監總局45號令”中的改建項目是一回事嗎? 問題二:如果是改建項目需要走那些程序?三同時需要重新,需要重新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和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審查,之后的試生產、竣工驗收都要有嗎? 感謝你的解答。

回復:
您好,《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45號)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條明確了新、改、擴建項目的定義。請根據定義判定公司項目性質。另外,第二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包括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其安全審查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因此,新、改、擴建項目,均應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要求,履行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試生產(使用)、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等相應程序。

史*衛

于9個月前留言:

危化品條例第19條: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與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應保持相應的距離。但是又查不到哪個規范明確這個距離是多少?請問這個距離到底是多少呢?謝謝!

回復:
您好,根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國家環保局、衛生部、建設部、水利部、地礦部(89)環管字第201號發布,2010年修正)第三條:按照不同的水質標準和防護要求分級劃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般劃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增設準保護區。各級保護區應有明確的地理界線。第十三條: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應根據飲用水水源地所處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的數量、開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劃定。可見,該保護區范圍不是一個定值。 另外,該規定第二十一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見,各地保護區范圍不一致。因此,具體情況請咨詢當地有關部門。

劉*勇

于9個月前留言:

在重大危險源分級時,連續聚合釜內危險化學品的存在量如何確定?

回復:
您好,《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18)第4.2.2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儲罐以及其他容器、設備或倉儲區的危險化學品的實際存在量按設計最大量確定。請結合連續聚合釜內物料壓力、流量、物質狀態等參數,咨詢設計單位以確定存在量。

羅*祥

于9個月前留言:

專家你好,請教一個問題,同一作業區域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承包商進行作業活動的,企業應組織承包商之間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職責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請問此處的同一個作業區域如何理解?是按同一車間算,還是以同一作業面算?比如某個車間制造樓有四層,A承包商在三層檢維修,B承包商在一層檢維修,這種情況兩個承包商之間需要簽訂安全協議嗎?

回復:
您好,組織承包商之間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職責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的目的,是防止作業時相關方相互影響、工作交叉甚至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即使A、B承包商分別在不同的樓層工作,也有可能通過電梯井、管道井、電纜井、風道、下水道等產生風險交叉。因此,要多角度、全方位、綜合分析相互之間的影響、風險因素的疊加、可能發生的事故。另外,如果兩個或多個承包商長期在企業服務,很難避免在同一區域交叉工作。因此,不能簡單理解同一作業區域為不同樓層、不同車間。

劉*工

于9個月前留言:

專家老師好。若在應急搶險的狀態下,有可能遇到企業的審批領導不能立即到場的情況。那么企業應該怎么執行特殊作業開票的要求?盼指教。

回復: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因此,該類情形應在企業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并形成相應制度,清晰界定應急搶險狀態下,特殊作業票審批的工作程序、授權(委托)機制等相關問題。

田*飛

于9個月前留言:

2.入庫專家能夠完全勝任安全技術咨詢服務工作,并積極參加協會安排的各項活動,經所在單位同意或2名以上協會專家推薦,頒發協會專家證。這個需要什么程序,單位同意或者2名協會專家推薦咋樣上傳到系統

回復:
您好,已聯系相關部門人員回復。

丁*強

于9個月前留言:

化學品生產企業臨時委托的外來承包商,入廠承包商安全培訓有具體時限要求嗎

回復:
您好,《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第九項:承包商管理(二十)嚴格承包商管理制度。企業要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將承包商在本企業發生的事故納入企業事故管理。企業選擇承包商時,要嚴格審查承包商有關資質,定期評估承包商安全生產業績,及時淘汰業績差的承包商。企業要對承包商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的入廠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的方可憑證入廠,禁止未經安全培訓教育的承包商作業人員入廠。企業要妥善保存承包商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記錄。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安監總管三〔2011〕93號)5.5其他人員培訓教育規定:企業應對承包商的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發放入廠證,保存安全培訓教育記錄。進入作業現場前,作業現場所在基層單位應對施工單位的作業人員進行進入現場前安全培訓教育,保存安全培訓教育記錄。 可見,承包商入廠安全培訓的目的是防止承包商對企業廠區內尤其是作業場所周邊存在的各種危險因素以及企業配備的應急設施、應急措施、生產工況不了解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雖然未規定具體培訓時間,但企業應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保證充足的培訓時長。

楊*奇

于9個月前留言:

你好,請問有沒有作業許可和開停車安全風險管控這個課件,2024年7月13日發布的,感覺這個課件很好,想學習一下,找不到下載的地方,能不能分享一下?

回復:
您好,具體不清楚您說的哪個課件。

黃*瑩

于9個月前留言:

您好,我們公司是一家汽車整車制造工廠,近期地方有關部門說我們涉及到危化品的使用和儲存,應該按照《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實施危險作業,但是我看該標準的范圍似乎不涉及我們這樣的企業,想咨詢一下是否適用。謝謝。

回復:
您好,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帶儲存)企業,化工及醫藥企業。

尹*雪

于9個月前留言:

請問:一級動火作業超過了8小時的標準時限,這種情況一是會不會被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二是會不會被上級應急部門處罰嗎?謝謝。

回復:
您好,根據協會重大隱患判定建議原則。 1.未編制特殊作業管理制度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2.開展特殊作業未辦理作業許可證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3.開展動火(易燃易爆場所)、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未進行作業分析的、未進行危險源辨識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4.特殊作業現場安全管控措施嚴重缺失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5.特殊作業審批程序錯誤(如動火作業先批準,后動火分析等;不是指有關時間填寫錯誤)、弄虛作假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6.特殊作業管理制度內容不完善、作業許可證內容不健全、作業許可證填寫不規范等,不判定為重大隱患。

關*琿

于9個月前留言:

您好,請問下對于爆破片出口管道排放可燃或者有毒介質時,緊急排放的去向有什么要求嗎?是否能向高空排放

回復:
您好,《關于加強化工企業泄漏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4〕94號)(五)優化設計以預防和控制泄漏。在設計階段,要全面識別和評估泄漏風險,從源頭采取措施控制泄漏危害。要盡可能選用先進的工藝路線,減少設備密封、管道連接等易泄漏點,降低操作壓力、溫度等工藝條件。在設備和管線的排放口、采樣口等排放閥設計時,要通過加裝盲板、絲堵、管帽、雙閥等措施,減少泄漏的可能性,對存在劇毒及高毒類物質的工藝環節要采用密閉取樣系統設計,有毒、可燃氣體的安全泄壓排放要采取密閉措施設計。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5.7條規定: 甲、乙、丙類的設備應有事故緊急排放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液化烴或可燃液體設備,應能將設備內的液化烴或可燃液體排放至安全地點,剩余的液化烴應排入火炬; 2.對可燃氣體設備,應能將設備內的可燃氣體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統。 第5.5.8條規定:常減壓蒸餾裝置的初餾塔頂、常壓塔頂、減壓塔頂的不凝氣不應直接排入大氣。 另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5.9~5.5.19條對環氧乙烷、氨、無法排入火炬或裝置處理排放系統的可燃氣體等做出了規定。 《石油化工裝置安全泄壓設施工藝設計規范》(SH/T 3210-2020)也做出了相關規定。

羅*志

于9個月前留言:

老師: 您好!請教一下,我們公司想申請自己做反應安全評估,麻煩告訴一下需要提供什么材料,走什么流程,對接聯系人聯系方式。

回復:
您好,請您聯系負責人王達 13406815988。

李*保

于9個月前留言:

關于一處動火點的不同作業內容辦理幾張動火票的問題? 在重大危險源儲罐區進行水泥地面切割、破碎,然后挖掘深度在0.5米左右,然后預制管線,在地面切割出對管線進行焊接(連續作業)請問是否可以定義為一處動火點,關于這幾個作業內容辦理幾張動火作業票。

回復:
您好,《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22)第5.2.9條規定: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動火點上方及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在動火點10m范圍內不應進行可燃性粉塵清掃作業。 第5.2.12條規定:使用電焊機作業時,電焊機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超過10m,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將電焊機作為動火點進行管理。 第5.2.13條規定: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不應臥放使用;氧氣瓶與乙炔瓶的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點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采取防曬和防傾倒措施;乙炔瓶應安裝防回火裝置。 《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22)第4.6條規定:作業前,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組織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并由相關責任人簽字審批。同一作業涉及兩種或兩種以上特殊作業時,應同時執行各自作業要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